• 索引号:wlmqsscjd/2026-00118
  • 有效性:尚未生效
  • 发文机关: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乌市监规〔2026〕1号
  • 标题: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安封签使用管理指引》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6-11-04
  • 发布日期:2026-11-06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安封签使用管理指引》的通知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甘泉堡分局,各网络餐饮服务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筑牢我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防范外卖食品配送环节污染、拆改等安全风险,全面规范食安封签的推广、使用与监管全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等法律法规,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网络餐饮食安封签使用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11月4日


乌鲁木齐市网络餐饮食安封签使用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防范外卖食品配送环节污染、拆改等食品安全风险,规范食安封签推广、使用、监管全流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食安封签,是指为保障外卖食品在配送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启、污染或调换,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出餐时进行封装、具备一次性使用且开启即损特性的标识物。食安封签应满足以下基本特性。

(一)应为一次性使用,拆启或破坏后出现损坏、变形等现象,无法恢复原状,无法重复使用;

(二)胶黏面应有良好黏性,粘贴牢固;

(三)印刷面应着色牢固,印刷信息清晰可辨识;

(四)宜选用对环境无害、具有良好生物降解性能和防水性能的材质;

(五)宜减少油墨使用量及印刷色数。

第三条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含“无堂食”外卖商户,以下简称“商户”)及配送人员等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均适用本指引。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如外卖餐食),商户必须使用食安封签或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

第四条 平台应积极发挥管理作用,督促商户落实食安封签制度。

(一)宜在平台规则、服务协议中明确要求商户使用符合本指引标准的食安封签。

(二)应利用线上巡检、线下核查等方式,对商户的封签使用及封装行为进行常态化监测和抽查。

(三)发现商户存在未用封签、封签不合规等问题的,应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应建立并落实对配送人员的入职培训与日常宣导制度,明确配送人员在取餐环节对食安封签的查验义务。

第五条 商户是外卖食品封装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每一单直接入口的外卖食品,一律使用符合本指引要求的食安封签或具备同等封签功能的包装物进行封口。

(二)选用的封签必须确保一次性、不可复原,开启即损。

(三)封签应牢固粘贴在餐品外包装袋或容器的封口处,确保在正常配送状态下不易脱落。

(四)严禁存在不封签、漏封签、重复使用旧封签等违规行为。

(五)确保封签材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相关要求。

第六条 配送人员在配送链条中承担封签完好性的保障与监督职责。

(一)取餐时,必须履行当面查验义务,检查餐品封签是否完整、有效。对未封签、封签已损坏或不规范的餐品,应当场拒绝配送,并要求商户重新封装。

(二)在配送过程中,应妥善保管餐品,确保封签完好无损,严禁私自拆启、调换或人为损坏封签。

(三)送达交付时,应提醒消费者在接收餐品时查验封签的完整性。

(四)发现封签存在异常(如途中破损、被拆启)等情况,应立即停止配送并向所属平台或商户反馈。

(五)应保持配送容器(如外卖箱)的日常清洁与定期消毒,避免餐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二次污染。

第七条 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

(一)消费者在接收外卖食品时,有权并应当主动查验食安封签的完整性。

(二)若发现食安封签存在破损、变形或被拆启等异常情况,消费者有权当场拒收,并可通过订单平台或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强化对食安封签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予以处置:

(一)对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漏贴、不规范粘贴行为,现场督促立行立改,同步开展政策宣讲,强化主体责任意识。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封签的商户,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3号)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指引自2026年12月6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乌鲁木齐市网络餐饮食安封签使用管理指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