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wlmqsfzhg/2025-00028
  • 有效性:有效期5年
  • 发文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乌发改规〔2024〕2号
  • 标题: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 关于优化乌鲁木齐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4-01-19
  • 发布日期:2024-02-18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 关于优化乌鲁木齐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相关委、局、办,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14号)、《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乌发改规〔2024〕1号),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停车需求,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4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对我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优化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医院停车场。

二、收费标准

(一)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人行道停车泊位

1.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2.一类地段:

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4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之后每车每半小时收费2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时段每车每小时收费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车每日最高限价40元。

3.二类地段:

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之后每车每半小时收费1.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时段每车每小时收费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车每日最高限价30元。

4.三类地段:

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之后每车每半小时收费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时段每车每小时收费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车每日最高限价20元。

(二)车行道停车泊位

1.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2.一类地段:

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4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之后每车每半小时收费2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时段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车每日最高限价40元。

3.二类地段:

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之后每车每半小时收费1.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时段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车每日最高限价30元。

4.三类地段:

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之后每车每半小时收费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时段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车每日最高限价20元。

5.新能源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

(三)医院停车场

就诊、急诊、复诊患者(或者为患者服务)车辆凭当日检查、治疗、医药等有效收费票据,免收固定一辆车4小时的停车费;住院患者(或者为患者服务)车辆凭住院押金票据,在住院期间,每天免收当日固定一辆车4小时的停车费;超出上述时间按照同类地段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停车首小时后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同时对就诊、急诊、复诊、住院患者(或者为患者服务)车辆停车费实行每日最高限价,一类地段25元/车、二类地段20元/车、三类地段15元/车。其它社会车辆按照同类地段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四)白天时段为北京时间早9:00至晚22:00,夜间时段为北京时间晚22:00至次日早9:00。跨时段停车的,跨时段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跨时段部分按照上一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跨时段超过1个计时单位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

(五)连续停车达到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计费;连续停放跨日的,每一自然日计收一次停放服务费。

三、路段类别划分

路段类别划分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停车路段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乌城执发〔2024〕5号)执行。

四、执行时间

2024年2月18日零时起执行。《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乌发改费〔2013〕1093号)、《〈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乌发改费〔2014〕47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医院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乌发改收费〔2018〕415号)、《关于乌鲁木齐市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乌发改收费〔2019〕774号)、《乌鲁木齐市优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方案》(乌发改收费〔2021〕289号)同时废止。

五、相关要求

(一)各停车场经营主体应遵循明码标价规定,按照《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在停车场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均应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停车场电子计费系统的调整工作,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大监督违法处置。市价格主管、城市管理、公安(交警)、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规收费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住宅小区、机场、景区等停车场收费标准自治区或我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各停车场经营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下浮和延长免费停车时长。

 

附件: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览表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执法局)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附件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览表

停车场

类型

地段类别

免收时长

白天时段

(早9:00-晚22:00)

夜间时段

(晚22:00-次日早9:00)每小时

连续停车每日最高限价

(0:00-24:00)

 

首小时

首小时

之后每

半小时

执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人行道停车泊位

一类地段

30分钟

4元

2元

0.5元

40元

二类地段

30分钟

3元

1.5元

0.5元

30元

三类地段

30分钟

2元

1元

0.5元

20元

车行道停车泊位

一类地段

30分钟

4元

2元

免收

40元

二类地段

30分钟

3元

1.5元

免收

30元

三类地段

30分钟

2元

1元

免收

20元

医院停车场(就诊、急诊、复诊、住院患者或者为患者服务车辆)

一类地段

4小时

 

2元(4小时之后)

0.5元

25元

二类地段

4小时

 

1.5元(4小时之后)

0.5元

20元

三类地段

4小时

 

1元(4小时之后)

0.5元

15元

备注:1.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2.车行道停车泊位夜间时段免收停车服务费。3.车行道停车泊位对新能源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4.白天时段为北京时间早9:00至晚22:00,夜间时段为北京时间晚22:00至次日早9:00。跨时段停车的,跨时段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跨时段部分按照上一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跨时段超过1个计时单位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5.连续停车达到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计费;连续停放跨日的,每一自然日计收一次停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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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乌鲁木齐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