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医保统筹药品处方与药品包装不匹配问题的建议》我局已收悉。感谢您对药品处方流转问题的关注及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我局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针对问题一:医生结合患者病情开具的处方用药数量(如某门诊患者7天疗程需14粒阿莫西林胶囊、21袋穿心莲内酯滴丸),与医药企业生产的12粒、24粒、48粒等标准包装存在明显脱节。然而,医保部门要求药房、药店按处方剂量拆零销售,又与药品“一物一码、全程追溯”的监管要求冲突,拆零后剩余药品无法上传追溯码,患者无法获取完整说明书,药品有效期、真伪溯源也存在隐患。
首先,关于医院处方和药店实际销售药品包装脱节问题,如,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只能购买12粒单盒包装数的阿莫西林胶囊时,按照处方内容允许不到7天疗程的可采购第二盒,以保证7日用药量的需求。其次,医药机构将大包装药品拆分为小包装销售时,药房和药店从业人员只需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内设置的专属拆零标识,完成药品拆分并同步上传信息,不会出现药品追溯码重复上传问题,既符合药品流通追溯及医保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求,又能满足患者获取完整说明书的需求。
针对问题二: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医师记分规则与管理机制》对处方开具规范性提出严格要求,医生为避免扣分不愿随意修改处方剂量,导致患者手持处方却难以按医保统筹标准购药。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记分管理,仅针对医药机构药机构医保服务履约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不对医师开具处方的医疗行为进行任何限制。医师依据患者病情、临床诊疗规范合法合规开具处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赋予的合法权利,我市医保部门充分尊重医师的处方权,仅从医保服务角度引导处方开具与药店实际售药情况匹配,不干预正常临床诊疗处方行为。
关于代表提出的两条建议:
1.建议向临床医生开放药品常见包装规格查询,并明确药师在合理范围内的调剂权限;优化结算规则,对剂量与最小包装相近的处方,允许按最小包装结算报销,保障参保患者权益。
2.相关部门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收集并动态调整相关政策执行细节;同时加强面向患者、医生、药店的多元政策宣传,促进理解,减少纠纷。
一是针对部分患者持处方在零售药店无法购买相应药品的情形,我市上线的医保便民服务平台可为医师提供查询定点零售药店实际在售药品的包装规格、数量等详细信息,并结合患者诊疗实际开具处方;药师根据处方剂量调剂与之相近的最小包装,并进行医保结算。
二是市医保局与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了《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持续推进日常数据交互与信息共享工作。同时,根据医保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医药机构反馈的问题,市医保局将通过现场、视频、上门等形式,对定点医药机构定期开展集中培训、专项培训、现场辅导、座谈交流、数据发布等宣传,促进理解,减少纠纷。
感谢您对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您对上述答复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