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9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5-20   浏览次数:4234次   【字体:

李凌代表

您好!您在市十届人大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物业业主委员会委员薪酬激励机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业主委员会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持续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面不断拓展,业主自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愈发凸显。截至目前,全市共有住宅小区3720个,其中已成立业主委员会3096个,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管理的核心载体,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协调化解小区矛盾、规范管理公共事务、监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当前,我市绝大多数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均以志愿服务形式开展工作,日常履职涵盖政策法规宣传、物业企业沟通、邻里矛盾调解、公共收益核算监管、业主大会组织等繁杂事务,需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但受限于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缺乏合理激励举措等问题,部分小区出现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积极性不高、人员流动性大、不愿干、干不长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主委员会队伍稳定性,制约了业主委员会专业履职能力提升,整体运行质效与广大业主的期盼仍存在一定差距,亟需通过完善保障机制破解治理难题。

二、我市开展的相关工作

针对业主委员会建设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我市坚持党建引领、多措并举,扎实推进业主委员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强化党建引领,筑牢业主自治政治根基始终坚持以党建引领业主自治工作,把牢业主委员会建设发展方向,推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占比达到50%以上,实现业主委员会党组织应建尽建。全面推行社两委成员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构建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同联动、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通过政策引导、组织动员,积极吸纳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的党员、退休干部、专业技术人才参选业主委员会,从源头优化业主委员会队伍结构、提升整体素质。

(二)健全培训体系,提升业主委员会专业履职能力。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联动分级培训机制,严格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责任,常态化开展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履职流程、矛盾纠纷化解、公共收益管理、议事决策规范等专题业务培训,实现全市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全覆盖,持续推动业主委员会履职走向专业化、法治化。同时,编制印发《乌鲁木齐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手册》,系统梳理相关法规政策、工作流程、权责边界,为业主委员会规范履职提供标准化实操指引;市级及部分区结合工作实际,制作专题培训课件、教学视频并广泛推送,丰富培训形式,拓宽学习渠道,方便业主委员会成员灵活学习、精准提升。

(三)规范经费管理,夯实业主委员会履职保障基础20258月,我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共有收益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试行)》,进一步明确住宅小区共有收益归集、分配、使用流程,将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纳入共有收益使用范围,为业主委员会日常履职提供了明确的经费来源依据,破解业主委员会履职无经费保障的难题。

(四)创新数字赋能,提升业主议事决策效能。依托全市安居广厦智慧物业平台,上线业主大会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实现业主身份核验、投票表决、计票统计、结果公示全流程数字化、线上化。业主通过手机即可便捷参与小区公共事务决策,有效解决传统纸质投票参与率低、流程繁琐、周期过长等问题。截至目前,全市已有多个小区通过该平台开展议事表决,事项平均参与率达70%以上,业主大会组织周期从60—90天大幅缩短至10—30天,大幅提升了业主自治议事效率。

三、下一步工作

(一)加快示范文本修订,为薪酬决策提供标准化指引。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业主大会设立及其活动示范文本》《乌鲁木齐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修订工作,新增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薪酬(津贴)表决专项模板,明确薪酬标准制定、资金来源、发放流程、公开公示、监督管理等核心环节。同时,新增业主监督小组相关条款模板,明确设立条件、人员组成、权责范围及违规行为处置方式,为各小区业主大会依法决策提供标准化指引。

(二)强化分类指导,推动薪酬政策精准落地。指导各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结合小区规模、公共收益状况、业主委员会履职强度等实际情况,分类引导小区通过业主大会因地制宜确定薪酬标准。对公共收益充足、履职任务较重的小区,可参照指导标准设定合理薪酬;对公共收益有限的小区,以适度补贴为主,做到一区一策、精准施策,既保障委员履职积极性,又避免引发业主争议。

(三)深化分级培训体系,持续提升履职能力。依托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联动培训机制,围绕政策法规、财务审计、工程监督、矛盾调解等重点领域,常态化开展业主委员会专题业务培训。继续丰富培训形式,制作发放专题培训课件、教学视频,编制典型案例汇编,推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依托行业交流活动、片区现场观摩等形式,搭建业主委员会经验交流平台,促进先进治理经验互学互鉴。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共建共治共享氛围。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宣传、典型选树等方式,向广大业主宣传业主委员会薪酬保障的政策依据和积极意义,增进业主理解与支持。鼓励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党员、退休干部、专业技术人才参选业主委员会,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良性循环,不断提升业主委员会队伍整体素质。

、对代表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研究制定《乌鲁木齐市业主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可领取合理薪酬,厘清公益属性与合理报酬的关系,将薪酬保障纳入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重要内容的建议

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业主委员会委员获取合理履职报酬具备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成员工资津贴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经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后即可实施;《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可从小区公共收益或业主自筹经费中列支,为我市建立业主委员会薪酬保障机制提供了坚实的法规支撑。

下一步,我市将持续深化业主自治规范化建设,全力完善业主委员会薪酬保障配套制度,重点推进三项工作:一是加快修订《乌鲁木齐市业主大会设立及其活动示范文本》《乌鲁木齐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新增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薪酬(津贴)表决专项模板,明确薪酬标准制定、资金来源、发放流程、公开公示、监督管理等全流程规范,为小区依法决策提供标准化指引;二是强化分类指导,指导各区、街道(乡镇)、社区结合小区规模、公共收益结余、业主委员会履职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引导小区通过业主大会民主协商确定薪酬标准,做到一区一策、因地制宜,既保障委员履职积极性,又避免脱离小区实际引发矛盾;三是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督促业主委员会定期公开薪酬发放明细,主动接受全体业主、街道社区及行业监管部门监督,坚决杜绝违规发放薪酬、挪用公共收益等行为,实现公益履职、合理激励、规范运行有机统一。

(二)关于推行物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薪酬指导标准,按职责与工作量等因素分级设定,明确薪酬从小区公共收益或经合法程序筹集的经费中列支,并建立定期公示制度,接受全体业主监督的建议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核心定位为公益自治组织,以义务履职、公益服务为基本原则,合理薪酬是对委员履职时间、精力投入的适当补偿,不改变其公益自治根本属性。结合您的建议,我市将在修订业主自治相关示范文本时,增设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报酬专项指引模块:一方面,结合小区规模、委员职责分工、工作强度等因素,制定梯度化薪酬指导标准区间,为各小区业主大会决策提供科学参考;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薪酬列支渠道,严格限定薪酬从小区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或经业主大会合法程序筹集的经费中支出,严禁违规摊派、挤占挪用其他资金。同时,完善薪酬公示制度,明确要求业主委员会定期公示薪酬发放台账,主动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切实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确保薪酬管理来源合法、标准民主、发放公开、全程受控

(三)关于建立物业主委员会委员常态化培训机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并搭建经验交流平台;出台鼓励政策,以适当薪酬激励专业人才参选业主委员会。同时强化业主监督,设立业主监督小组,对违规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理建议

在常态化培训方面,我市将持续优化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联动培训体系,丰富培训内容与形式,定期组织政策解读、实操演练、经验交流等活动,依托行业座谈会、现场观摩会等载体,搭建业主委员会互学互鉴平台,推动先进治理经验共享共用,持续提升业主委员会履职能力。在人才吸纳方面,始终坚持党建引领,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力度,鼓励法律、工程、财务等领域专业人才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结合薪酬激励机制,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参与小区自治管理,充实业主委员会骨干力量。

针对设立业主监督小组、规范业主委员会履职行为的建议,我市将在修订业主自治示范文本时,新增业主监督小组专项条款模板,明确监督小组设立条件、人员组成、权责范围、工作流程及违规行为处置方式等内容。监督小组的设立、运行及监督权限,严格遵循业主自治法定原则,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确定,构建业主委员会规范履职、业主全程监督的良性自治格局,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推动小区治理提质增效。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对以上答复,如有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联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监督管理中心

人:任瑞联系电话:4645067

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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