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对象,强化主体责任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房地产销售代理”等,且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的代理或居间等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信息咨询机构、营销代理机构等),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加盟门店等),应当以分支机构名义单独办理备案。直营门店、加盟门店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以自身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均应当单独办理备案,不得以总部或总店已备案为由免除备案义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加盟门店)的备案申请负有指导和督促责任。
二、明确备案时限,规范办理程序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局申请办理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机构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局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加强加盟门店管理,杜绝规避备案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加盟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的,加盟门店应当独立办理备案。加盟门店在办理备案时,除提交常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品牌授权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合作协议,以及授权方在住建部门的备案证明文件。各区(县)建设局对加盟门店备案情况进行单独登记管理,每季度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公示。
任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总部、总店或其他关联机构已备案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自身备案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置;同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以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乌房规〔2024〕1号)相关工作要求落实行业监督、信用惩戒等配套措施。
四、落实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从业人员信息等事项。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定期向社会公示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名单,并动态更新备案信息,提醒广大市民选择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屋交易和租赁业务,防范交易风险。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业协会要发挥好行业自律作用,抓好自律检查、行业培训、政策宣传等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