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号:wlmqsczj0/2025-00089
  • 性:有效
  • 发文机关: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乌财规〔2021〕2号
  • 题: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关于修订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冬季采暖费货币化发放标准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1-10-11
  • 发布日期:2021-10-12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关于修订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冬季采暖费货币化发放标准的通知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确保我市采暖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现对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冬季采暖费货币化发放标准予以修订。经合法性审查,现将修订后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冬季采暖费货币化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乌鲁木齐市本级、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 
    二、住房面积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规定,在职及离退休职工冬季采暖费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工参加房改住房面积标准确定货币化补贴,按50%面积计算采暖费,面积标准如下: (一)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二)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 (三)乡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 (四)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 
    三、采暖费计费标准:按照现行的供热计费价格22元/平方米计算,如遇价格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热费价格执行。
     四、在年度采暖期内,单位一次性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对应标准,及时发放个人采暖补贴。
     五、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采暖补贴,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人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采暖待遇;行政机关工作且工龄满25年、30年分别享受四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待遇的人员,享受科级待遇(含职务和职级待遇),冬季采暖费发放标准按科级人员标准执行。
     六、事业单位职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2005年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新房改办〔2005〕1号)规定,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参照职工住房建设控制建筑面积标准计算采暖费补贴。 
    七、行政事业单位按计划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且尚未安排相应职务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7号)、国务院《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有关规定中“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冬季采暖费的发放标准按照其在部队时确定的相应职务等级标准执行。 
    八、夫妻一方原在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分有住房,又调到外地工作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262号)有关规定,调往外地的一方冬季取暖费由对方单位按相应标准全额负担。 
    九、职工配偶是现役军人且在外地服役的,职工本人冬季采暖费按照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由单位全额负担。 职工的配偶无正式职业、无固定收入的,且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或长年多病丧失劳动力的,冬季采暖费按照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由单位全额负担。
    十、职工的遗属(仅限于配偶)为无固定收入的、或所在单位系破产企业、特困企业的,冬季采暖费原则上由原配偶单位按照其住房面积标准以内全额负担。 
    十一、职工配偶及遗属已经纳入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冬季采暖费按照《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7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冬季取暖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2011〕99号)规定执行。 
    十二、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和离职人员的冬季采暖费由个人负担。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单身职工取暖费发放标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1997〕262号)和《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新财文〔1999〕27号)有关规定,按照本人职级相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100%比例发放。
     十四、资金来源: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冬季采暖费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给与一定标准的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单位从职工福利费中弥补。 
   十五、执行时间:2021年—2022年采暖期起执行。
    十六、自本通知执行期起,《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冬季采暖费货币化发放标准的通知》(乌昌财行〔2010〕138号)、《关于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冬季采暖货币化发放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乌财行〔2012〕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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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冬季采暖费货币化发放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