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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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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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我市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民生工作,聚焦整治物业服务质价不符、侵占业主公共收益、违规改变公共设施用途、消防安全管理不规范、违规加价收费等突出乱象,持续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强化行业警示震慑,引导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以案为鉴、自查自纠、守法经营,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全市物业服务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水平。现将我市近期查处的7件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基本案情:天山区阳光锦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征得业主同意、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性活动,违规占用小区公共资源,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处理情况:天山区建设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将全部违规经营所得归集为小区公共收益,并对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米东区香缇美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变更小区物业用房使用用途,违规占用小区公共配套资源。

处理情况:米东区建设局(交通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恢复物业用房原有用途,全额退还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沙依巴克区珠江·聚龙港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违规处置小区业主共有资源,擅自将小区公共停车位、公共绿地等业主共有区域对外出租用于充电桩项目建设,并违规收取场地使用费,严重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

处理情况: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清退违规租赁项目、恢复公共区域原状,并对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高新区玖玺台小区某物业服务公司将小区红线内公共停车场外包第三方,在未取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前提下,违规向商户收取车位占用费,并利用公共车位违规开办夜市,属于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上述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高新区建设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对其予以警告、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基本案情: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国翰苑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无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处理情况: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五条有关规定,给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5800元整。

案例

基本案情:米东区钰湖名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转供电、供水环节擅自变更电价,未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商业、服务业用水水费,存在违规加价收费问题。调查期间,该企业主动向商户全额退还违规多收费用。

处理情况: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并对企业负责人开展警示教育。

案例

基本案情:乌鲁木齐市金茂城市花园小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标志配置不符合规范标准,消防设施未按规定维护保养,无法保持完好有效状态,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处理情况: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罚款14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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