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设局,局系统各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根据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废止《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施工新型墙体材料监管工作的通知》(乌建防发〔2022〕126号)和《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乌建发〔2023〕80号)文件。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自废止之日起不再适用,相关工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执行。
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