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冠捷融创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乌鲁木齐亨源祥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大地加气站升级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6年10月19日第38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200万元(含环保投资58.5万元),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93号进行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面积2985.2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保留加气设施的基础上,拆除2#加气罩棚(含2台加气机)和员工休息室,新建站房、罩棚、3台四枪加油机,加气区南侧空地安装2座50立方米卧式地埋双层汽油储罐并配套建设油气回收系统等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为二级合建站,年销售天然气700万立方米,年销售汽油3000吨。项目冬季采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处置。
(三)加强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三级油气回收系统处理后经离地面4米高的排气口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相关标准要求;项目须减少卸油、储存、加油环节有机废气的逸散,确保站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相关标准要求。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限值。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油罐清洗油泥委托有资质单位清理、转运、处置,不在站区贮存;废润滑油及废油桶、废活性炭以及含油废手套抹布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工作,危废贮存点、罐区、储油区及管道等区域须按重点防渗要求建设。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大地加气站升级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以下简称水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四、委托水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