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天然气锅炉技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6年10月26日第39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200万元(含环保投资30万元),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现有锅炉房内拆除原有1台15吨/小时燃气蒸汽锅炉、1台15吨/小时燃气热水锅炉和1台10吨/小时燃气蒸汽锅炉,新建2台8吨/小时燃气蒸汽锅炉、2套软水制备系统、1套热水循环系统,并配套废气治理等环保工程。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项目建设期间产生旧锅炉、旧设备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燃气锅炉采取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应高度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锅炉排水、软化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下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厂处理。
(五)锅炉维修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运营期产生废离子交换树脂须进行合规处置。
(六)项目技改后锅炉房核定污染物总量为二氧化硫0.405吨/年、氮氧化物3.185吨/年。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修订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天然气锅炉技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以下简称天山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委托天山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