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合丰聚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新增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及卧式链条生物质热水锅炉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10-29   浏览次数:4234次   【字体:大中小 】

新疆合丰聚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慧源德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合丰聚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新增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及卧式链条生物质热水锅炉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6年10月19日第38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50万元(含环保投资28.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燕新国际家居产业园智创港A-3号新疆合丰聚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建设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及卧式链条生物质热水锅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生物质颗粒生产线1条、8吨/小时卧式链条生物质热水锅炉1套,并配套安装相关环保辅助设备,为3栋生产厂房、1栋办公楼、1栋宿舍楼供暖(待园区天然气管网完善后,改用天然气锅炉采暖)。年产成型生物质颗粒4380吨/年,全部供给卧式链条生物质热水锅炉作为燃料使用。生物质颗粒原料为家具生产线产生及外购的锯末、刨花、木屑、边角料、截头、板皮,原料中不得含有油漆、涂料、胶粘剂、防腐剂、金属、塑料、砂石、胶粘剂等。《关于全链办公、民用、商用家具及校具智造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审〔2025〕141号)中封边条生产线、装饰纸加工生产线、贴面板加工生产线、1台0.96兆瓦的燃气模温机、1台2吨/小时的天然气锅炉不再建设。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设备安装过程中施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缩短施工期,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填埋场合规处置。

(二)严格落实运营期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物质颗粒生产线上料、破碎、制粒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7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经“SNCR脱硝技术+烟气循环+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原料装卸、储存粉尘无组织排放,原料输送采用全密闭输送方式,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原料贮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四)施工期及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运营期锅炉废水、软水制备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工作。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运营期产生的生物质颗粒生产线除尘灰回用于生产;生物质锅炉除尘灰、脱硫副产物、废布袋、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炉渣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回收。

(七)项目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072吨/年、二氧化硫0.099吨/年、氮氧化物1.31吨/年。

(八)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对事故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合丰聚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新增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及卧式链条生物质热水锅炉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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