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高炉鼓风机汽改电项目(二期)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6年10月26日第39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3587.05万元(含环保投资38万元),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八钢厂区内鼓风机厂房旁建设鼓风机汽改电项目。项目不新增占地,改造高炉鼓风站2#鼓风机机组,鼓风机利旧改造,增加一级叶片,拆除汽轮机及其辅助设备,更换为同步电动机拖动;在现有110千伏鼓风变电站内扩建,增加1台40兆伏安主变压器、1套110千伏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间隔、1套10千伏配电装置及其他相应辅助设施,满足2#鼓风机组汽改电供电需求;厂内110千伏鼓风机变电站至厂内110千伏低碳高炉变电站电缆线路及路由设施建设,采用电力排管与电缆沟结合的方式敷设,长度约0.6千米。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采用外购商品混凝土,不得在项目区设置临时拌合站。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三)项目运行期变电站周边、线路沿线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须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四)项目输电线路选用的导线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运营期输电线路边导线周边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区标准要求;变电站运行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施工期废水设防渗沉淀池,回用于施工区域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管网;运营期无生产废水排放。
(六)项目开挖出土方量全部用于回填;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扰动地表进行平整恢复,减少水土流失;项目拆除各种规格管道、阀门、支架等收集至废旧物资仓库综合利用;拆除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按要求合规处置。施工结束各类建材安装或使用后产生的废弃包装箱(袋)统一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依托八钢厂区内已建危险废物暂存间,变电站后期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
(八)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事故油池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九)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高炉鼓风机汽改电项目(二期)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
(十二)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委托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