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澳发门窗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森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扩建20万平方米玉砂玻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6年10月19日第38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50万元(含环保投资4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园盛达西路2899号,租赁新疆格桑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建设年扩建20万平方米玉砂玻璃建设项目(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3′05.330″,北纬44°00′52.159″),建设内容为:对现有1条玉砂玻璃生产线进行改造,增加盐酸和硝酸蚀刻工艺,同时新增加1条年产20万平方米玉砂玻璃生产线。生产工序包括:外购原片玻璃经弱酸清洗、一次水洗、蒙砂处理、二三次水洗、烘干、检验、成品入库。改扩建项目实施后,年产40万平方米玉砂玻璃。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项目建设期间产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氢氟酸稀释、弱酸清洗、蒙砂液配制与蒙砂生产线等工序均设于全封闭操作间内,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洗涤塔处理后由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硫酸雾、氟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排放限值。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硫酸雾、氟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要求。
(三)项目弱酸清洗后水洗工序废水、蒙砂处理后的二次、三次水洗废水、碱液喷淋塔定期更换废水经污水处理站“中和+絮凝沉淀+石英砂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排入园区管网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空酸桶、氢氧化钠废包装袋、氟化氢铵废包装袋、废活性炭、废蒙砂液、废酸液、二、三次水洗碎玻璃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机油及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絮凝剂废包装袋等一般固体废物须做到合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氮氧化物0.061吨/年。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扩建20万平方米玉砂玻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