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电苇湖梁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智联博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华电乌鲁木齐制氢项目110千伏变电站及送出线路工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2026年8月24日第32次局务会研究和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36万元),在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天山区建设华电乌鲁木齐制氢项目110千伏变电站送出线路工程。线路自祁家沟220千伏变电站起至制氢站110千伏降压站止,路线全长约13.519千米,建设铁塔42基,其中架空部分路径长约10.417千米,电缆穿管敷设路径长约3.102千米。线路全线单回路架设,导线选用JL/G1A-150/25钢芯铝绞线,电缆选用ZR-YJLW03-64/110单芯电力电缆。线路全线架设双地线,地线采用2根24芯OPGW光缆。110千伏降压站不在本次评价范围。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三)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规定的施工道路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施工要做到分层开挖、分层回填,表层土用于生态恢复。
(四)项目选址涉及乌拉泊、柴西、柴北、西山、甘河子(含铁路专供)水源地准保护区,项目建设及运行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有关规定。项目临时施工场地等选址应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施工车辆冲洗、机械维修等均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外实施。项目施工期清洗废水经防渗污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用于施工道路洒水降尘,基础设施养护水自然蒸发;生活污水依托制氢站项目部现有排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施工期、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塔基开挖出土方量全部用于回填、平整及护坡;线路检修过程中产生的杆塔、导线、绝缘子、金具等检修废弃物集中收集、统一处置,不能综合利用的建筑垃圾等合规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项目运营过程中输电线路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30米范围内、电缆线路管廊35米范围内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须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七)项目输电线路选用的导线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运营期输电线路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30米范围内噪声监测值须满足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华电乌鲁木齐制氢项目110千伏变电站及送出线路工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达坂城区分局(以下简称达坂城区分局〕、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以下简称天山区分局)。
三、委托达坂城区分局、天山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