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尊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慧源德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3000套民用家具及5000套办公家具生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6年10月19日第38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404万元(含环保投资487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燕新国际家居产业园M—37—2号建设年产3000套民用家具及5000套办公家具生产建设项目(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50′46.256″,北纬44°02′35.638″),总占地面积15408平方米,建设内容为:新建生产车间3栋,每个车间均内置实木家具、喷漆板式家具、不喷漆板式家具、金属家具生产线各1条,每个车间配密闭喷漆房和烘干房(烘干工序使用电);同时配套新建宿舍及办公楼、供暖锅炉房(内设1台0.7MW燃气热水锅炉)、门卫室等辅助工程,供水、供电等公用工程及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生产工序包括:切割、抛丸、喷砂、打磨、造型、焊接、胶压、喷塑喷漆、烘干、固化、封边等。项目建成后年产3000套民用家具及5000套办公家具。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施工工地围挡、物料覆盖、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施工废水沉淀后用回用于施工不外排;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项目建设期间产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喷塑工序在密闭的喷粉室中进行,调漆、喷漆工序均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烘干工序在密闭烘干房内进行,项目下料、切割、裁板、开孔、造型、打磨、喷砂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负压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喷塑粉尘经负压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胶压工序产生的废气、调漆及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烘干工序及喷塑固化产生的废气等经负压收集+水帘除雾+干式过滤器+吸附脱附+蓄热式催化燃烧RCO一体化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二甲苯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及要求。在此基础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参照执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家具制造行业环保绩效A级水平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下各项管控措施,积极落实企业环保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要求。后续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有变化的,项目应采取措施,确保满足最新排放标准要求。持续提升在装备水平、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排放管控、交通运输等多方面的能力水平。
燃气锅炉采取加装低氮燃烧器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应高度要求。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焊接烟气经可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外排,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二甲苯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锅炉废水污染物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园区下水管网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水帘除雾设备产生的漆渣、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水帘除雾废液、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废海绵、废布料、废包装材料、除尘灰与除尘器废布袋、废砂纸、废塑粉、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固体废物须做到合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挥发性有机物0.741吨/年、颗粒物0.639吨/年、二氧化硫0.001吨/年、氮氧化物0.035吨/年。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3000套民用家具及5000套办公家具生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