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科装配式箱房安装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森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50万平方米新型装配式建筑房屋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6年8月24日第32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原项目于2025年取得《关于年产50万平方米新型装配式建筑房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审〔2025〕53号),由于新增18条木塑板生产线及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配套新增原料仓18个,周转料仓35个,新增破碎粉磨工序,本次新增的木塑板全部用于装配式房屋拼接,致使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建设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相关要求,界定该项目属于重大变动,本次为该项目重新报批。
二、项目变更后,投资21016.86万元(环保投资1028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2018—0—159—101地块建设新型装配式建筑房屋建设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62975.64平方米,建筑面积35694.8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1条彩钢板加工生产线(成品全部用于生产装配式建筑房屋)、1条装配式建筑房屋生产线、18条木塑板生产线(成品全部用于生产装配式建筑房屋)及1座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的全封闭式喷漆房,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彩钢板生产工艺:彩钢卷上料—压瓦—岩棉、彩钢瓦上料—上胶—复合—切割—成品;木塑板生产工艺:投料—混料—挤出—冷却—切割—成品;新型装配式建筑房屋生产工艺:外购钢材经切割—焊接—组立—拼接—打磨—喷漆—自然晾干—产品,项目使用水性漆量15吨/年、聚氨酯组合胶10吨/年、发泡剂3.5吨/年、稳定剂9吨/年、硬脂酸9吨/年,建成后可年产50万平方米新型装配式建筑房屋,3500吨/年木塑板(全部自用)。项目冬季用电采暖。
三、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经集中收集后排入临时防渗废水沉淀池,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生活垃圾交由城市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工序均在密闭厂房内进行,项目喷漆废气经化学纤维过滤棉预处理后与上胶复合工序、木塑板生产线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集气罩负压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2个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破碎磨粉工序、切割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个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颗粒物等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调漆、喷漆、自然晾干等过程均在封闭式喷漆房内进行,原辅料上料采用密闭输送方式,原料仓、周转仓配套脉冲袋式除尘器经仓顶呼吸口无组织排放,项目焊接烟尘经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氯乙烯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在此基础上,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应参照执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工业涂装行业环保绩效A级水平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下各项管控措施,积极落实企业环保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要求。后续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有变化的,项目应采取措施,确保满足最新排放标准要求。持续提升装备水平、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排放管控、运输方式等多个方面的能力水平。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循环使用,定期外排,生产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后,与生活废水一同进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由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漆渣、废过滤棉、废漆桶、废胶桶、废化学纤维过滤棉、废催化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备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边角料、废包装物、除尘灰、废焊渣集中收集,进行综合利用,不合格品经破碎磨粉后回用于生产。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喷漆房均按重点防渗要求防渗,生产车间、循环水池按一般防渗要求防渗。
(八)《关于年产50万平方米新型装配式建筑房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审〔2025〕53号)即日起作废。
(九)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1.063吨/年,颗粒物1.052吨/年,其中挥发性有机物0.595吨/年、颗粒物1.051吨/年由原批复文件中核减替代,剩余0.46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焦化装置除焦过程和焦炭池有机废气收集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0.001吨/年颗粒物排放量从2023年米东区10458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
(十)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50万平方米新型装配式建筑房屋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四、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