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河湖管理中心(水利管理站):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蓝境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高崖子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6年8月24日第32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9361.01万元(含环保投资16.5万元),对高崖子中型灌区进行防渗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对当地农业发展有促进作用。主要建设内容为:74条渠道防渗改造,总长度83.712km,其中①改建支渠10条,总长16.909km;②改建斗渠64条,总长66.803km;③渠道维修4.5km,渠道采用“预制装配式矩形槽断面”;④配套渠系建筑物589座(节制三向分水闸1座,节制双向分水闸34座,节制单向分水闸411座,桥涵23座,农桥118座,新建跨河渡槽2座);⑤现状闸门改造(拆除重建)439座,(节制三向分水闸3座,节制双向分水闸29座,节制单向分水闸407座);⑥信息自动化工程安装电控闸门1841座(新建928扇一体化智能闸门,对现有支、斗渠道体系中913扇闸门进行维修及自动化改造)。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挖、车辆运输、土方回填及地表平整时及时做到洒水降尘,同时合理规划建筑材料的堆放场地,对易起尘的建筑材料加盖篷布。项目不设置混凝土拌合站,工程所需材料均外购,不在施工现场拌制,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柴油机排放的废气污染物须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修改单污染物排放限制要求。
(二)加强项目施工期噪声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施工计划,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噪声敏感点附近采取移动式隔音屏等针对性防护措施;夜间休息时间禁止在噪声敏感点附近施工作业,同时在沿线居民区张贴告示,告知工程施工时间安排。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的相关要求。
(三)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养护废水自然蒸发。
(四)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住民房现有排水设施处理,最终进入下游处理厂处理。
(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规范施工,控制临时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占地、扰动地表;严禁随意开辟便道,严禁随意碾压、破坏区域内植被;施工要做到分层开挖、分层回填,表层土用于生态恢复;合理布置临时占地;严禁乱倒弃土、弃渣;工程结束后要对临时占地进行清理,开展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工作;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避免水土流失;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地下水管控的各项要求。
(六)本项目不设置弃渣场,弃渣交由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合规处置;拆除的渠道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与交由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合规处置;清淤底泥按照固废相关管理规定合规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修订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生态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高崖子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达坂城分局(以下简称达坂城分局)。
三、委托达坂城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