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合胜恒通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天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合胜恒通100兆瓦400兆瓦时独立储能项目配套110千伏变电站及外送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6年8月17日第3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4666万元(环保投资160万元),在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新建乌鲁木齐合胜恒通100兆瓦400兆瓦时独立储能项目配套110千伏变电站及外送线路工程,建设内容包括:(1)新建110 千伏升压站 1 座,配置 1 台 120 兆伏安主变,采用三相双卷有载调压变压器;110 千伏侧按单母线接线设计,规划 1回出线,本期一次建成;35千伏侧按单母线接线设计,规划5回出线,本期一次建成;主变35千伏侧配置1组±36 兆乏动态无功补偿装置;配套建设运行管理中心、110千伏 GIS 舱、SVG 预制舱、危废间等附属工程。(2)新建1 回110千伏送出线路(起点坐标东经87度58分18.909秒、北纬43度24分39.348秒,终点坐标东经87度59分04.879秒、纬度43度25分05.823秒),从新建乌鲁木齐合胜恒通 100 兆瓦/400 兆瓦时独立储能项目配套 110 千伏变电站至新风盐湖西 220 千伏风电汇集站 110 千伏侧,单回路架设,线路长度 1.53 千米(架空线路 1.03 千米,敷设地下电缆 0.5 千米);全线架设双地线,地线采用2根 24 芯 OPGW 光缆;新建单回路铁塔 7基。项目永久占地及临时均占用天然牧草地,开工前须征得林草部门同意。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使用商用混凝土,不设临时取弃土场,须合理规划设计施工场地及道路,严格控制施工范围,避免过多扰动原有地貌;各类车辆须在规定的施工道路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基础开挖须做到表层熟土分层开挖、分层堆放,按原土层顺序分层回填,对临时堆土场采取围挡、覆盖;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植被恢复。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项目施工期清洗废水经防渗污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用于施工道路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移动式环保厕所集中收集后定期吸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材料包装、施工废弃材料等合规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变电站周边、输电线路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30米范围内、电缆线路管廊5米范围内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须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四)合理布局站内电器设备及配电装置,确保项目运营期变电站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优化输电线路及导线选型,确保沿线敏感点所在区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防渗集水池暂存,定期拉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升压站内配套设置防渗变压器事故储油池,废变压器油、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线路检修产生的导线、绝缘子、金具等检修废弃物统一收集、合规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工作,危险废物贮存库、防渗油池等区域按照重点防渗区相关要求进行防渗,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及升压站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相关要求进行防渗。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合胜恒通100兆瓦400兆瓦时独立储能项目配套110千伏变电站及外送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县分局)。
三、委托乌鲁木齐县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