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昌吉地质大队: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东创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乌鲁木齐达坂城一带铜矿区块优选调查评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6年7月7日第25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857万元(含环保投资3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北约40千米处开展铜矿区块优选调查,项目普查区总面积为298.28平方千米(含三个沟工作区90.10平方千米、高崖子工作区208.18平方千米),临时占地面积为14460平方米。项目采用遥感、地质、槽探、钻探等方法手段,大致了解调查区铜锌矿成矿地质条件、矿体地质特征、矿石质量等。本次勘查矿种为铜,槽探设计工作量3000立方米,东西共设7个槽探,采用挖掘机施工;钻探设计工作量3200米,东西共设9个钻探,采用机械岩心钻探,分0~200米、0~300米、0~600米三个深度段。项目采用无固相或低固相清水混合浆液,利用已有拉矿路,不随意增设便道。勘察工作周期为6个月。项目建设占用天然牧草地,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生产用水取自三个山河,使用地表水体需征得水务部门意见。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加强大气环境管理工作。做好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钻探开挖土石堆置于临时堆场,对堆放物料进行洒水降尘,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柴油机排放的废气污染物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修改单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三)每个钻孔场地设置1个可移动式钻井液循环系统,钻孔泥浆输送至钻井液循环系统中经沉淀池沉淀后,钻孔废水全部回用于钻孔泥浆配置,循环利用,钻探结束后钻孔废水与钻屑、泥浆一并用于封孔。
(四)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施工设置泥浆池和沉淀池并铺设防渗膜,设备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泥浆配置和设备冲洗,不外排;项目区不设生活区,依托西沟乡租住民房。
(五)土石方需分层开挖、分层堆放,表土单独堆放,并做好覆盖工作;项目挖方全部用于回填,严禁随意处置。项目临时堆场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技术规则》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六)工程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清理,撤去所有生产设施,平整、清理钻探现场,将垃圾、物料清理干净,开展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工作。
(七)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控制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占地、扰动地表;严格控制和管理运输车辆及重型机械的运行和施工范围,充分利用现有施工便道,对工程建设造成的裸露土壤、填挖地貌进行有效防护,减少对土壤的扰动和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动植物保护和防止水土流失相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减少占地产生的不利影响。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乌鲁木齐达坂城一带铜矿区块优选调查评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达坂城区分局(以下简称达坂城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委托达坂城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