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5万吨镀锌板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7-17   浏览次数:4234次   【字体:

新疆神州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由新疆众智安环工程咨询公司编制的《35万吨镀锌板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关于〈35万吨镀锌板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乌环评估〔20266号)经我局202677日第25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53万元(含环保投资19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化工工业园区石化南路2444新疆神州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已建厂房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44.081,北纬43°59′13.448″实施35万吨镀锌板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用地面积约为5534.43平方米,建设内容为对35万吨镀锌板带生产线中的二线进行技术改造,在二线原有生产工序基础上增加前处理工段(焊接工序、脱脂工序、清洗工序、热风干燥工序)、后处理工段(钝化工序、热风干燥工序),其中,前处理工段脱脂清洗和热风干燥热源依托退火炉余热系统,后处理工段的热风干燥工序增加一台1.4kW燃气加热机头,天然气使用量为1152立方米/年,技术改造完成后二线产能不变(热镀锌板带20万吨/年)。项目冬季采暖用电。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设备安装过程中施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缩短施工期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二)严格落实运营期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脱脂工序位于密闭设备中,脱脂废气通过密闭管道引至新建的碱雾喷淋净化塔处理后经15高排气筒排放,燃气加热机头采取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已建退火炉燃烧废气收集主管道,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15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碱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3及其修改单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焊接废气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4及其修改单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脱脂清洗废水、光整废水、碱雾喷淋净化塔废水等生产废水生产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调节池+一级中和池+二级中和池+混凝池+初沉池+气浮池+水解酸化池+生物接触氧化池+二次混凝池+二沉池+清水池处理后回用于现有工程带钢清洗工序,确保尾水满足《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20192012)回用水主要控制水质指标要求进入回用水系统不外排。

(五)严格落实各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厂房四周设置边沟,末端连接已建事故应急池(400立方米)。全厂实施分区防渗,其中碱雾喷淋净化塔围堰和地面、危废贮存库、污水处理站等采取重点防渗生产区、库房、采取一般防渗措施;其余区域为简单防渗区,采取一般地面硬化;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泄露及时处置,定期开展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及时发现污染,及时治理

(六)项目施工产生废包装材料、废金属分类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运营期产生的脱脂剂和无铬环保型钝化剂废包装桶、废润滑油、废润滑油包装桶废钝化液、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险废物暂存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运营期产生的废滤芯和收集的粉尘,暂存于现有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定期清运至米东区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场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35万吨镀锌板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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