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450万米阻燃PVC装饰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7-16   浏览次数:4234次   【字体:

乌鲁木齐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森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450万米阻燃PVC装饰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677日第25次局务会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27万元(环保投资60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福州西路1482号乌鲁木齐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已建标准化厂房内(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501.920秒,北纬440104.430秒)建设年产450万米阻燃PVC装饰膜建设项目,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项目工艺为外购PVC底膜经智能印刷(凹版印刷、水性油墨)、与外购PVC面膜经贴合机加热辊贴合(燃气模温机、导热油)复膜、冷却(水冷)后复卷并检验包装入库。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合规处置。

(二)项目运营过程中须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需在厂房内进行,模温机采取低氮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印刷、贴合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装RCO”处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等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管控,做好设备检修、维护,保障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年底一次性排空,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排入园区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工作。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油墨桶、废印刷版、废擦拭棉、废乙醇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导热油、废机油及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运行产生的不合格产品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颗粒物0.036/二氧化硫0.012/氮氧化物0.091/,从2023年米东区10458台燃煤供热设施2021年米东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新疆金谷物业新化锅炉改造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挥发性有机物1.148/年,从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焦化装置除焦过程和焦炭池有机废气收集治理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修订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450万米阻燃PVC装饰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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