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格润特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电信王家梁大数据中心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6年4月7日第13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8634.66万元(环保投资598万元),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河滩北路760号建设数据中心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36′3.064″,北纬43°50′50.371″,用地面积30430.64平方米。主要建设数据中心、动力中心、人防地下室等,配套建设室外埋地双层柴油储罐(2个50立方米)、危废暂存间、消防水池、空调水池、门卫室等辅助工程。采用10kV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柴油年用量15.39吨,最大储存量76.95吨。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合规处置;施工废水经防渗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已建成设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三)项目柴油发电机组废气由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柴油机废气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隔油处理后的食堂废水及空调冷却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
(六)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工作。项目运营期产生罐底油泥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清理拉运处置,不在厂区贮存;运营期检修产生的废电路板、废显示屏、废电容器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地埋式柴油罐、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须按重点防渗要求建设。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中国电信王家梁大数据中心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以下简称水磨沟区分局)。
三、委托水磨沟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