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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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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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民族团结进步大院(小区)”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示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打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升级版”的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国家民委最新下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测评指标,对原《乌鲁木齐市“民族团结大院(小区)”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将原创建“民族团结大院(小区)”升级为 “民族团结进步大院(小区)”,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评选纳入大院(小区)创建基本条件,明确评选标准,丰富创建内涵,升级创建层次,优化创建程序,提升创建质效。现就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民
族团结进步大院(小区)”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至23日,如对该办法有异议或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一科反映,联系电话:0991-4619994。
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3年12月15日
乌鲁木齐市“民族团结进步大院(小区)”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打造基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升级版”,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大院(小区)”创建活动,推进首府各族群众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基层基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和居民院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各区(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大院(小区)”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大院(小区)”创建活动。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大院(小区)”创建工作,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广泛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积极促进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有效防范化解涉民族因素风险隐患。通过不断丰富活动载体,充分调动各族群众参与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各族群众对所居大院(小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以居住在“民族团结进步大院(小区)”为光荣,以为“民族团结进步大院(小区)”做贡献为己任,共同打造“民族团结进步大院(小区)”特色品牌。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大院(小区)”评选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旗帜鲜明反对民 族 分 裂、宗教极端、暴 力恐怖,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
(二)赋予社区(村)各项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团结、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三)广泛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居民(村民)公约当中,融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的各项工作中,积极打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阵地。结合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大院(小区)打造历史展览室、爱国主义教育长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验馆等阵地,积极运用“报、刊、端、微、屏”等宣传平台,借助升国旗、市民学校、便民服务站、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百姓大舞台等活动载体,常态化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具有中华文化内涵的文体活动。结合“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创新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娱乐活动。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大院(小区),支持鼓励群众性团体、非遗传承人、文化能人在大院(小区)开展演出、展览、体验等活动。加强现代文明教育,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加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
(五)全面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使用。社区(村)常态化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少数民族青壮年农牧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明显提升,通过各类活动、培训、宣讲等形式,营造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环境。
(六)积极构建各民族互嵌式社区环境。积极创造大院(小区)内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引导各族群众互嵌式居住生产生活,促进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互嵌。各族群众能够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通过自觉参与民主协商、意见征集、志愿工作、社区服务、结对互助等方式,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
(七)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评选活动。大院(小区)内“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具体评选标准如下:
1.爱党爱国,维护团结。热爱伟大祖国,热爱中华民族,热爱中华文化,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党的民族政策,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家庭成员无违法犯罪行为。
3.邻里团结,文明进步。树立良好家风,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不同民族间尊重彼此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互帮互助,共居共学共乐。
4.勤劳奉献,守望相助。家庭成员坚持勤劳致富,向上向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参与社区(村)公共治理和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5.近三年内家庭成员荣获区(县)级以上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见义勇为、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的,其所在家庭优先评选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近两年获得区(县)级以上“平安家庭”、“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荣誉的,优先评选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的评选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开展,社区(村)可对辖区内符合条件、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家庭授予“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称号。由居民个人申报,经所在社区(村)受理,报街道(乡镇)审核公示后(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授予“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称号。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六条由乡镇(街道)牵头,社区(村)基层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民族团结进步大院(小区)”申报工作。农村地区无住宅小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评选活动。
第七条 乡镇(街道)依据评选标准对大院(小区)创建进行初验,对符合标准的大院(小区)上报区(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公示、命名和挂牌。评选命名满三年后,由区(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验,达到复验标准报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公示,通过复验的大院(小区)可保留荣誉称号。
第四章 奖惩
第八条一年一总结,一年一表彰,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大院(小区)”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及时表彰奖励,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优先推荐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
第九条各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大院(小区)”创建工作,弘扬先进、激励典型,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氛围。
第十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对“民族团结进步大院(小区)”开展座谈调研、走访慰问活动。
第十一条申请创建及复验市级以上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村)的,辖区内“民族团结进步大院(小区)”创建达标率要达到90%以上。
第十二条大院(小区)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问题,或因其它问题给民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抽查群众满意率低于80%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大院(小区),由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示范牌匾,三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乌鲁木齐市“民族团结大院(小区)”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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