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04/11
18:29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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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根据《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乌政办〔200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乌鲁木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经。未及时足额缴纳的不计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次月起暂停享受解百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其中断缴费期间不计入缴费年限。用人单位按规定补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可补记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的计算日期为实际入院日期。
(四)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查询方式,并按月向用人单位出具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证明。
(六)参保人员转入或转出本市的,个人账户一并转入或转出,缴费年限合并累计计算。
(七)参军入伍或进入中等专业以上院校学习,并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存额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封存,再续保时,缴费年限合并累计计算。
(八)被判刑、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存额予以封存并继续计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个人账户存额继续使用。
(九)参保人须持本人社会保险IC卡和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IC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做高支付限额为3.6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可由大额医疗救助经支付。
(十一)因公出差、学习、经批准探亲或长期派驻外地以及退休后异地安置的,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持有效证件到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治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标准,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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