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8/17
18:40
来源: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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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防控风险隐患,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规范一批、提升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思路,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开展全覆盖排查,
依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一、乌鲁木齐县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登记生产加工乳制品案
2025年12月23日,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县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登记生产加工乳制品案。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高新区(新市区)某餐饮公司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管理以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上岗工作的行为案
2026年3月23日,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栀子黄”未放入专柜存放,在使用时未配备相适应的称量和计量工具,同时工作人员在加工生产时未穿戴帽子和口罩。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水磨沟区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贮存区域未分开设置,待加工食品与成品、原料与成品混放,存在交叉污染风险案
2025年12月19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发酵室先用于包材消毒、再用于牛奶发酵的混用情况;冷藏库内同时开展酸奶脱水加工,且与包装好的成品酸奶、临期退货酸奶混合存放。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达坂城区某大豆加工店食品原材料处理存放未分区域设置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6年4月22日,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大豆加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包材库卫生状况差、地面垃圾未清理、墙面有污渍、屋顶有蜘蛛网未清理,牛肉味调味粉与包材混放且该调味料混合拌料和称量均在包材间、调和棉籽油储存在过道且未离地隔墙,生产统计台账登记不全等情形。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米东区某食品加工坊未按规定查验供货方产品合格证明并保存供货方产品票据、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案
2025年9月4日,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加工坊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配料间内的马铃薯淀粉未索要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等相关资质。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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