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8/17
18:34
来源: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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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深化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聚焦肉类产品采购、使用、销售等关键环节,全面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遏制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流入市场、肉源性造假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批肉制品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一、经开区(头屯河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伪造产地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23日,经开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标签标注的信息与现场生产情况不相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436元,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44436元0.4倍的罚款17774.4元的行政处罚。
二、高新区(新市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案
2026年4月1日,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高新区(新市区)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场所卤制区操作台放置已开封的爱普牌焦糖色(亚硫酸铵法)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现场确认用于酱卤肉制品生产加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92.4元,没收爱普牌焦糖色 (亚硫酸铵法)食品添加剂(型号DS-036,净含量2kg/桶),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天山区某食品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案
2026年2月25日,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山区某食品店进行检查,对当事人当日店内销售的羊肉韭菜饺子、羊肉芹菜饺子、羊肉皮牙子饺子、羊肉茴香饺子、羊肉白菜饺子、牛肉青萝卜饺子、纯牛肉饺子进行抽检。经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上述食品的源性成分进行检测,报告显示上述饺子中均检测出其他肉源性成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于2026年3月19日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四、焦某涉嫌未经许可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及保健食
品原料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案
2026年4月2日,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焦某经营的加工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现场发现大量正在使用的“中药饮片”包括“枳壳”品原料“槟榔”,焦某承认均用于加工肉制品(鸭货)。当事人“西青果”,及非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等规定且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于2026年4月28日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五、达坂城区某辣子鸡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网络销售无标签真空包装散装熟食案
2026年4月28日,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达坂城区某辣子鸡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注册网络销售店铺,并在店铺与消费者互关后索要团购核销码进行核销,使用快递发货,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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