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3/03
17:09
来源: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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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民生福祉,筑牢安全底线。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系统重拳出击、铁腕惩治,以民生关切为导向,聚焦侵权假冒、商业贿赂、虚假宣传、超收“三费”、食品非法添加等突出问题,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有效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2025年以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系统消费维权领域“十大典型案例”,以案为鉴,共促诚信。
案例一
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案
2025年7月22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现代”、“起亚”牌汽车配件产品包装粗糙、品牌标识模糊,当事人不能提供商品注册人授权证明、产品合格证明、购销凭证等材料。经鉴定,上述汽车配件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共104种2553个,货值金额396766.06元。
当事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2025年9月2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乌鲁木齐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案
2025年6月26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以0.7617元/度的标准向转供电终端用户售电。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26日,共售电度数为3480465度,售电金额为2651883.01元。其中,超出政府指导价最大上浮幅度12%标准收取的金额为937248.953元,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退还多收电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沙依巴克区某餐饮馆在经营过程中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5月29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某餐饮馆进行检查,发现该餐饮馆经营场所及“大众点评网络餐饮平台”均有“鲜切牛肉”“新鲜现切”“自助鲜切”的宣传图片。经查,2025年1月9日至5月29日,当事人未采购过新鲜屠宰牛肉,营业期间所使用的肉类食材均为冷冻肉。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新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5年5月23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新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配餐加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存在16项问题。经查,自2024年7月至2025年2月28日,该公司因存在未取得糕点类制售许可、未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被抽检的餐具检测结果不合格等违法行为,一年内已累计三次受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其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作出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条件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案
2025年5月15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5年2月10日至11日,将尾气检测设备(环境参数测试仪、空盒气压表、温湿度表)送外校准,期间借用非自有设备继续开展检测业务,共出具95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蔬菜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案
2025年8月26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蔬菜水果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蔬菜水果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芹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 GB 2763-2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食用农产品(芹菜)共购进6.1公斤,进价每公斤2元,销售价每公斤4元,违法所得24.4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4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案
2025年7月25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一楼接待大厅墙面上悬挂12块牌匾:1.某慈善会2024年2月授予其“慈善爱心企业”,2.某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9月授予其“重点扶持单位”,3.援疆办企业家协会2022年8月授予其“援疆标兵企业”,4.某文旅局2024年1月授予其“旅游五星企业”,5.某省援疆协会2023年3月授予其“援疆标兵企业”,6.某协会2022年10月授予其“自治区最具成长企业”,7.中国企业质量认证监督中心2024年3月授予其“3·15诚信品牌”,8.某农业办2022年2月授予其“重点龙头企业”,9.某助农办公室2023年9月授予其“优秀助农机构奖”,10.某地区驼绒办2023年6月授予其“2023年度”十佳示范企业 ,11.中国流通行业管理委员协会2022年6月授予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12.中国质量检验协会2024年1月授予其“全国质量信用先进企业AAA”。执法人员通过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上查询,均无法查询到上述牌匾显示的发证机构,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曾获荣誉有效证明文件。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新疆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经营许可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经营活动案
2025年1月7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有餐盒、保温配送箱等集体用餐分装设备,当事人与新疆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送餐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自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3月15日。经查,当事人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未涵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主体业态的情况下,擅自与新疆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送餐承包协议书》,提供餐食配送服务。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新疆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3月29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米东区某商住小区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住小区A区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2新AM00020(22)、梯12新AM00021(22)(内部编号1#、2#)的2部货梯维护保养存在问题。经查,该商住小区40部电梯均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之规定,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75.3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新疆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存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2025年8月15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存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件推送线索进行核查。经核实,2025年4月至2025年8月期间,新疆某燃气设备公司工作人员穿着印有“新疆燃气”字样的工作服,佩戴加盖“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工作证,以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入户,按照用户的需求销售燃气设备,并在销售后开具新疆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票据,销售收入570443.5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7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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