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6/29

12:15

来源: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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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乌鲁木齐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安封签使用管理指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筑牢我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防范外卖食品在配送环节出现污染、拆改等安全风险全面规范食安封签的推广、使用与监管全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乌鲁木齐市网络餐饮食安封签使用管理指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限为2026630日至78日,共7个工作日,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联系人:孙亮,联系电话:0991-2833171,电子邮件11755481@qq.com

附件:乌鲁木齐市网络餐饮食安封签使用管理指引


乌鲁木齐市网络餐饮食安封签使用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防范外卖食品配送环节污染、拆改等食品安全风险规范食安封签推广、使用、监管全流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食安封签是指为保障外卖食品在配送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启、污染或调换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出餐时进行封装、具备一次性使用且开启即损特性的标识物。食安封签应满足以下基本特性:

(一)应为一次性使用拆启或破坏后出现损坏、变形等现象无法恢复原状无法重复使用;

(二)胶黏面应有良好黏性粘贴牢固;

(三)印刷面应着色牢固印刷信息清晰可辨识;

(四)宜选用对环境无害、具有良好生物降解性能和防水性能的材质;

(五)印刷应选用环保油墨宜减少油墨使用量及印刷色数。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含无堂食外卖商户以下简称商户)及配送人员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均适用本指引。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如外卖餐食)商户必须使用食安封签或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

  第四条【平台的主体责任】平台应积极发挥管理作用督促商户落实食安封签制度:

(一)应在平台规则、服务协议中明确要求入网商户使用符合本指引标准的食安封签

(二)应利用线上巡检、线下核查等方式对商户的封签使用及封装行为进行常态化监测和抽查

(三)发现商户存在未用封签、封签不合规等问题的应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应建立并落实对配送人员的入职培训与日常宣导制度明确配送人员在取餐环节对食安封签的查验义务。

  第五条 【商户的主体责任】商户是外卖食品封装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每一单直接入口的外卖食品一律使用符合本指引要求的食安封签或具备同等封签功能的包装物进行封口

(二)选用的封签必须确保一次性、不可复原开启即损

(三)封签应牢固粘贴在餐品外包装袋或容器的封口处确保在正常配送状态下不易脱落

(四)严禁存在不封签、漏封签、重复使用旧封签等违规行为

(五)确保封签材质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及环保要求。

第六条【配送人员的主体责任】配送人员在配送链条中承担封签完好性的保障与监督职责:

 (一)取餐时必须履行当面查验义务检查餐品封签是否完整、有效。对未封签、封签已损坏或不规范的餐品应当场拒绝配送并要求商户重新封装

 (二)在配送过程中应妥善保管餐品确保封签完好无损严禁私自拆启、调换或人为损坏封签

(三)送达交付时应提醒消费者在接收餐品时查验封签的完整性

(四)发现封签存在异常(如途中破损、被拆启)等情况应立即停止配送并向所属平台或商户反馈

(五)应保持配送容器(如外卖箱)的日常清洁与定期消毒避免餐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二次污染。

第七条 【消费者权利与社会共治】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

(一)消费者在接收外卖食品时有权并应当主动查验食安封签的完整性

(二)若发现食安封签存在破损、变形或被拆启等异常情况消费者有权当场拒收并可通过订单平台或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第八条【违规行为处置】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强化对食安封签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予以处置:

(一)【轻微违规处置】对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漏贴、不规范粘贴行为现场督促商户立行立改同步开展政策宣讲强化主体责任意识

(二)【一般违规处置】对未按规定使用封签的入网餐饮商户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3号)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规处置】对因未使用食安封签导致食品污染、引发食品安全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存在故意损毁封签、虚假封装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施行日期】本指引自20266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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