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11/13
17:29
来源:
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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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事实依据。为增进公众对文件的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项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投资审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及修订情况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于2014年4月18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截止2022年5月31日,经过两次修订。
2017年7月28日,《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38号)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删除《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九条。
2020年11月1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41号)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修改内容为:(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第二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三)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包括:
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审计监督内容和审计对象;明确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制定流程。
第八条至第十八条,明确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指导职责;明确审计机关应当逐步实现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互通、交换和共享,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明确投资审计监督的类型、内容、期限;明确被审计单位及其他单位配合审计的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审计整改工作中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发生违法行为时,市审计局可以采取的措施;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审计人员和委托聘请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的违法责任;明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明确《办法》施行日期。
相关文件: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政策咨询部门:乌鲁木齐市审计局
政策咨询电话:0991-284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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