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4/16
11:53
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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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退役军人规〔2024〕1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起草了《乌鲁木齐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和《乌鲁木齐市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事业改革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相关规定,2010年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0〕427号)(以下简称427号文件)已不能很好地指导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拟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废止427号文件,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2025年4月16 日—2025年4月25日为期7个工作日。
意见反馈电话及邮箱:0991-5512059;wlmqssy@126.com
乌鲁木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4月16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0〕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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