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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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2437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卫生健康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挂乌鲁木齐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乌鲁木齐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中医药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起草有关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拟订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相关工作;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出传染病疫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执行国家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

(四)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协调推进健康乌鲁木齐战略实施,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五)承担医疗卫生、优化生育等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承担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责任,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执行落实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及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参与制定全市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扶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

(七)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规范合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九)制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措施,推进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十)负责优化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协调推进托育服务发展工作;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十一)指导全市卫生健康领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市卫生健康两新组织综合党委的日常管理,指导民办医疗机构党建工作。

(十二)指导区(县)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管理。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我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和实施医养结合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保、医疗、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宣传贯彻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标准;负责卫生健康法治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承担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

(四)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承担协调推进健康乌鲁木齐战略实施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卫生健康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评估和管理;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信息化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服务资源配置工作。(五)医政科。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拟订我市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拟订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监管和评价等工作,负责医疗纠纷及事故的调查和行政处理;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基层卫生健康科。拟订基层卫生健康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指导推进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民健康体检工作,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机制。

(七)医疗应急科。指导和推进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卫生应急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指导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分中心建设;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疾病预防控制科。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相关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完善疾病防控体系,组织指导公共卫生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全市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全市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承担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

(九)中医药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中医药人才发展等规划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以及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学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行风建设、绩效评价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指导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业务以及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十)中医药产业发展科。参与拟订重大中医药项目规划、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扶持政策;开展中医药资源普查,指导中医药与健康旅游、健康养老、养生保健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承担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中医药统计、中医药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科技能力建设以及学术交流、科技合作等工作;负责中医药师承教育等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十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组织拟订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承担协调推进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组织实施优化生育政策宣传咨询服务,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承担人口监测预警、统计分析工作;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优化生育政策目标管理责任制,指导督促基层加强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网络建设和服务管理。

(十二)科技教育科。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卫生健康相关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贯彻落实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三)综合监督和食品科(职业健康科)。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优化生育等监督工作,组织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对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承担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修订或增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建议相关工作;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承担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四)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应对处置;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建议和药学服务价值体现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害事件;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规范合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五)爱国卫生科。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全民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提高人民健康和生活质量;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和农村改厕等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六)妇幼健康科。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七)老龄健康科。承担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工作,协调推进老年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拟订并建立医养结合政策保障制度,开展医养结合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和数据监测工作。

(十八)宣传与对外交流合作科。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优化人口政策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九)财务审计科。统筹管理和监督卫生健康专项资金;提出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建议;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第七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编制78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5名,科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5名。第八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第九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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