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4/24
11:45
来源: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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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承担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
乌鲁木齐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下称“鉴定办”)
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30—14:30 下午15:30—19:30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三、办事地点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391号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娟 0991—2626127
五、诊断鉴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收到职业病诊断结论之日起30日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二)提交材料。
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向鉴定办提交以下鉴定申请材料:
1.申请方陈述;
2.身份信息及企业信息;
3.职业病诊断书;
4.相关证明(如职业史、住院病复印件等)。
(三)资料审核及专家抽取。
鉴定办负责对鉴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核对材料、抽取鉴定专家。
(四)组织鉴定。
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组织鉴定。
(五)鉴定书送达。
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如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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