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13
18:33
来源:
市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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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主播服务行为,维护网络传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及经纪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履行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监管职责,指导行业协会开展网络主播培训,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各区县文化广播电视电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络主播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直播的平台及机构,须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在文化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直播平台涉及商业广告的,应符合《广告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禁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涉及医疗、教育、财经等专业领域直播的主播,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质。
第六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按照《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建立主播身份备案核验机制,应要求主播实名注册,金融、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需较高专业水平领域的直播应由注册平台核验相应资质,采访类直播所邀请出镜专家由采访方核验资质。
第七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履行对注册主播的培训和管理责任,并积极拓宽注册主播的就业和成长渠道,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直播服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宗教极端主义;
2.传播暴力、淫秽、赌博、诈骗、传销等违法信息或低俗不良内容;
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4.未加证实、易引发舆情的不明来源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直播平台、网络主播不得煽动用户进行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等网络不文明行为,对用户的不当言论应及时制止或屏蔽。
第十条 鼓励创作展现乌鲁木齐城市形象、特色文旅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内容,对推广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文化旅游的优质内容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网络主播信用评价制度,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对违规主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网络平台应当落实《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多语种内容审核团队,配备熟悉本地民族语言、宗教文化的内容审核人员,严格做好审核。
第十三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广播电视网络直播平台对本机构、本平台网络主播直播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