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01/20
16:37
来源:
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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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决策部署和市委确定的聚焦总目标、抓好“三件大事”、建设“六个首府”工作要求,围绕全面实施旅游兴疆战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旅游民宿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休闲农业和旅游创新转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要求,利用我市丰富的旅游资源,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增收,挖掘和扶持具有地方特色和乡村风情的旅游住宿设施,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民宿奖励扶持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凡在乌鲁木齐市辖区范围内开办和经营管理民宿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民宿需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创造健康、舒服、安全的休闲居住环境,达到自然、建筑和人三者间的和谐统一。同时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房屋外观及庭院铺装具有独特的乡土风格或艺术韵味,并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室内装潢具有较高品位,且服务功能齐全,卫生整洁;符合环保要求,实行垃圾分类、减量化处理;建筑物安全,气象防灾减灾措施落实到位等,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新疆旅游民宿建设指南》要求的民宿企业。
第五条 在乌鲁木齐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内成立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文旅牵头、发改委、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保、房产、建设、消防等部门构成),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理,配合自治区开展民宿评审和等级评定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各区(县)结合实际成立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负责支持旅游民宿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六条 申报设立旅游民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全域旅游规划的民宿经营主体,并作为奖励扶持资金申报的主体,其工商注册地和税收缴纳关系均在乌鲁木齐市。
(二)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与要求,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消防安全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执行。
(三)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权;在确保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设计和改造,达到建筑风格本土化、特色化。
(四)必须具备基本的住宿接待条件,包括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配套设施。
(五)规划功能布局基本合理,有必要的服务总台、公共服务等基础功能区域;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具备相应的硬件设施。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七条 旅游民宿规范经营应遵循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民宿可获得我市民宿标识牌。
(二) 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应当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证旅客入住时客房的清洁、安静和客房用品的完好、适用。
(三)民宿须安装公安部门统一核准的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从业人员应当告知旅客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入住登记,实时将旅客入住登记信息录入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并为游客个人信息保密。
(四)接受住宿预订的民宿,应当办理预订记录,并将客房类型、房费、预订保留时间等事项提醒或告知游客。民宿经营者委托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办理住宿预订的,应当与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五)民宿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六)民宿提供餐饮和住宿服务以及其它服务项目的,其提供的餐饮食品和设施及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卫生安全标准和规范,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相关证照。
(七) 民宿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旅客住宿安全。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应当在公共区域、客房放置安全提示的相关资料,设置应急疏散、防火警示等安全图示,民宿的设施设备、客房用品应当配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第四章 奖励扶持方式
第八条 市财政每年从旅游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民宿奖励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民宿经营户、宣传促销、提升档次、民宿品质等级评定奖励、民宿工作先进区(县)奖励等。
(一)等级评定奖励:根据《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和《新疆旅游民宿建设指南》,被评为国家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民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升级评定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二)营销奖励:民宿等级评定后,1年内接待游客达到1000人次(以公安登记系统为准)且营业额达到30万元(以发票为准)以上,分别给予三星级民宿1万元、四星级民宿3万元、五星级民宿5万元。
(三)支持民宿发展奖励:对民宿工作推进成效显著的1个区(县),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村推进民宿发展工作,对成功创建旅游民宿集聚示范区的村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由村统筹安排使用。
(四)强化政策配套:申报对象享受上级部门出台的其他关于扶持旅游发展的各项政策,享受对民宿经营户和经营企业的税费扶持。
第九条 民宿项目不能因经营业主的变更而重复申报奖励补助,但可以通过整改升级,按升级后的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条 获得民宿标识和等级标志的民宿,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复核后整改不达标的,将收回已经发放的标识和等级标志。经整改通过复核,复核后不得申请原有标准以下奖项。
第十一条 旅游民宿评定实行退出机制,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取消星级:
(一)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
(二)出现卫生、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
(三)发生重大有效投诉;
(四)发生私自设置摄像头侵犯游客隐私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
(五)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不符合相应星级评定标准要求;
(六)未按要求安装公安部门统一核准的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并未实时将旅客入住信息在管理系统登记的。
取消星级后满三年,可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第五章 评定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民宿的设立由区(县)实行联审制度,由民宿举办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当地村(社区)提出意见,报乡镇(街道)复核后,由所在区(县)文旅部门牵头,组织公安、住建、市场监督等部门联审,并颁发相应证照。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初审复核、指导、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旅游民宿的等级评定依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申请等级评定奖励的民宿,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根据评等定级结果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申请营销奖励的民宿,申请人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区(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推荐,由市旅游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予以奖励。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期起试行,试行期二年。在试行期内按本办法规定完成民宿验收的可享受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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