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6/25
18:52
来源: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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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新疆丝路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乌)文综催字〔2025〕F-4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在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官方网站上公告新疆丝路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新疆丝路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2026年06月25日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乌)文综催字〔2025〕F-49号 新疆丝路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02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文综罚字〔2025〕F-49号,要求你(单位)依法履行没收违法所得壹万捌仟伍佰肆拾肆元整(18544元)、罚款壹万捌仟伍佰元整(18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依法履行没收违法所得壹万捌仟伍佰肆拾肆元整(18544元)、罚款壹万捌仟伍佰元整(18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金钱给付的,请持原处罚决定书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新疆公共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2026年06月17日 本催告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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