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0/17
14:20
来源:
市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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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新疆盛界游艺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文综罚告字〔2025〕F-5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在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官方网站上公告新疆盛界游艺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新疆盛界游艺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2025年10月17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乌)文综罚告字〔2025〕F-59号
当事人:新疆盛界游艺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MAE7PNDQ3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甘祥林
住所(住址等):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街道林青五巷3号2栋一层105号
你(单位)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一案,经调查:
2025年 07月15日21时14分,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米日扎提·艾克热木(31010021088)、艾力西尔·阿卜杜(3101002112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街道林青五巷3号2栋一层105号的新疆盛界游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法定代表人甘祥林在场。该场所正在营业,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5MAE7PNDQ3N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游艺娱乐活动等。执法人员发现场所内摆有“魔术师加强版”等游戏游艺设备,要求现场负责人甘祥林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资料,甘祥林出示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文物局)出具的《游戏游艺设备备案表》,备案内容为经营场所基本信息和游戏游艺设备基本信息。执法人员发现场所内的“魔术师加强版”等14台游戏游艺设备具有退币功能,扫描张贴在游戏游艺设备上的游戏游艺电子标识,显示游戏游艺名称:魔术师加强版,游戏内容简介含有“只退彩票不退币”字样,且设备外观与游艺游戏设备信息中外观图片不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依法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本次执法检查于2025年07月15日21时36分结束。
2025年07月17日,新疆盛界游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祥林前来接受调查询问,称场所内共有34台游艺游戏机,已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文物局)备案,没有单列具有退币功能的14台游戏游艺机的营业额。
新疆盛界游艺有限公司涉嫌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07月21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5年08月20日,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使用一户一档查询功能,显示新疆盛界游艺有限公司未因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被处罚过。
2025年08月26日,新疆盛界游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祥林前来接受第2次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检查情况均予以确认,称场所内共有34台游艺游戏机,已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文物局)备案,其中14台推币机具有吐币功能,收费方式是投币制,游戏币价格1元5枚,因游戏币场所内通用,没有单列具有退币功能的游艺游戏机的营业额。
2025年09月08日17时25分至17时40分,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米日扎提·艾克热木(31010021088)、吴术芳(310100211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街道林青五巷3号2栋一层105号的新疆盛界游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法定代表人甘祥林在场。该场所正在营业,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5MAE7PNDQ3N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游艺娱乐活动等。该场所内魔术师加强版等14台游戏游艺设备已恢复其外观与功能,且无退币功能,未发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向负责人宣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其今后合法经营。
现查明:新疆盛界游艺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5MAE7PNDQ3N,经营范围为游艺娱乐活动等,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街道林青五巷3号2栋一层105号。当事人经营34台游戏游艺设备,已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文物局)备案。其中14台游戏游艺设备具有退币功能,收费方式是投币制,游戏币价格1元5枚,因当事人场所内游戏币通用,无法提供涉案14台游戏游艺设备的营业额明细。我机关无法查明其违法所得。2025年09月08日,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场所内的“魔术师加强版”等14台游戏游艺设备已恢复其外观与功能,且无退币功能,无非法财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号为(乌)文综检(勘)字〔2025〕143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扫描截图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新疆盛界游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新疆盛界游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祥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甘祥林《调查询问笔录》1份,《游戏游艺设备备案表》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34台游戏游艺设备,其中14台游戏游艺设备具有退币功能,收费方式是投币制,游戏币价格1元5枚,因当事人场所内游戏币通用,无法提供涉案14台游戏游艺设备的营业额明细。
3.《游戏游艺设备备案表》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34台游戏游艺设备,已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文物局)备案。
4.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新疆盛界游艺有限公司无处罚信息。
5.文号为(乌)文综检(勘)字〔2025〕152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2025年09月08日,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场所内的“魔术师加强版”等14台游戏游艺设备已恢复其外观与功能,且无退币功能。
上述证据经审查确认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参照《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参照《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互联网娱乐营业场所)》:4.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初次被查处,一般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232号503室
联系人:米日扎提·艾克热木(31010021104) 联系电话:0991-4652018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2025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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