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5/20
10:50
来源:
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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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在2025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案件中筛选了10件具有代表性典型案例。请各区(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局属各单位进一步履行普法主体责任,结合“法律进乡村”“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活动”,通过“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众、服务对象进行法律宣传学习。
附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2026年5月20日
附件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5年10月,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线索的转办函》,《检测报告》显示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苯甲·咪鲜胺经检测结果中苯醚甲环唑质量分数实测结果为2.8%,技术指标为5.0%±0.5%,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该批涉案农药货值金额31800元,违法所得300元。该公司经营的苯甲·咪鲜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劣质农药,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699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某园林用品处(姚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根据沙依巴克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线索移交函,2025年11月,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对某园林用品处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734盒(瓶)农药。当事人姚某自述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调查,姚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农药755盒(瓶),销售21盒(瓶)。该园林用品处(姚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于12月16日作出没收农药734盒(瓶)、没收违法所得42元、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某商贸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2025年4月,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4种宠物病毒快速检测试剂52份,标签均未见标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或者新兽药注册证书号等兽药批准证明,现场当事人无法出示《兽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调查,该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120份,销售88份,销售总金额1348.55元,该商贸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5月27日作出没收假兽药、没收违法所得1348.55元、并处罚款57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某兽药有限公司经营经营劣兽药案
2025年11月,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某兽药有限公司申请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申请复检相关情况的通知》和《检验报告》,对该兽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与检测报告同一批次的不合格多拉菌素注射液。经立案调查,该批多拉菌素注射液货值金额1050元,违法所得1050元,该公司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并处罚款231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2025年2月,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对经开区(头屯河区)某交叉路口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经营的1个羊胴体上无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识,当事人阿某现场无法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阿某在未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识的情况下,在经开区(头屯河区)某交叉路口处,以48元/千克的价格销售1个羊胴体(38.45千克)。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收缴动物产品羊胴体1个(38.45千克),依法定程序予以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3月19日作出罚款276.8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阿某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6月,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对米东区某村监督检查时,发现阿某收购牛肉时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再次对阿某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时,发现阿某逾期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阿某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黄某某驾驶操作无牌证的农业机械案
2025年5月,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在米东区芦草沟乡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黄某某正在驾驶未悬挂牌照的型号为东方红504型拖拉机,经现场调查,当事人驾驶操作的农业机械未取得农业机械号牌和行驶证。黄某某驾驶操作无牌证的农业机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刘某、某宠物医院(刘某)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5年2月,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对某宠物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张处方笺执业兽医师签名处为刘某,刘某现场不能出示《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经立案调查,该宠物医院经营者刘某使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刘某进行经营性诊疗活动,未确保在本机构从业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未履行备案程序,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刘某在无执业兽医资格证且无执业兽医备案的情况下,对宠物猫进行了免疫接种、驱虫治疗的诊疗活动,并收取诊疗费用为286元。刘某、某宠物医院(刘某)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4月21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6元、对刘某处罚款3500元、对某宠物医院(刘某)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某动物诊所(张某)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案
2025年4月,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对某动物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查阅该诊所保存的处方笺时,发现4张处方笺与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名称不一致,前记部分缺少“病历号”和“动物毛色”栏。经立案调查,该动物诊所(张某)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试行)》,鉴于当事人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试行)》规定的减轻处罚条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于7月15日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某宠物用品店(刘某某)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
2025年3月,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宠物用品店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中间货架底部发现3袋蓝氏猎鸟乳鸽猫粮,其中1袋已拆包,2袋未拆分。经立案调查,该店在美团网店和线下拆包、分装散称销售猫粮,销售金额合计313.45元,该宠物用品店(刘某某)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4月15日作出没收饲料、没收违法所得313.45元、并处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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