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4/24
17:52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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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全流程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号)等法律法规,我局牵头起草了《乌鲁木齐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4月24日-5月8日,共7个工作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B座1222办公室。
电话:0991-4613819
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
2026年4月24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压实各级政府监管责任,推动工作落地见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生物安全、动物防疫、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防控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守住生态环境底线、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构建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保险联动、财政支持、全程追溯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严厉打击病死动物随意丢弃、贩运、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
三、实施范围与时间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动物饲养、经营、隔离、运输等所有环节产生的病死动物。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本方案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1.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
2.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动物;
3.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动物;
4.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
(二)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四、补助畜种与资金标准
(一)补助畜种范围
纳入本方案补助范围的动物是指在饲养、经营、隔离、运输等环节产生的病死动物,按品类分为两类:
大型动物:牛、马、骆驼等;
中小动物:猪、羊、禽类(鸡、鸭、鹅、鸽子)等;
(二)补助资金标准及分担方式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资金按动物品类、是否参保实行差异化分担机制,具体补助标准及分担细则如下:
大型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用500元/头。参保动物:市级财政承担30%(150元/头)、区(县)级财政承担30%(150元/头)、承保保险机构承担20%(100元/头)、养殖经营主体承担20%(100元/头);未参保动物:市级财政承担30%(150元/头)、区(县)级财政承担30%(150元/头)、养殖经营主体承担40%(200元/头)。
猪:无害化处理费用80元/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60元、市级财政承担10元、区(县)级财政承担10元。
羊:无害化处理费用50元/只。参保动物:市级财政承担30%(15元/只)、区(县)级财政承担30%(15元/只)、承保保险机构承担30%(15元/只)、养殖经营主体承担10%(5元/只);未参保动物:市级财政承担45%(22.5元/只)、区(县)级财政承担40%(20元/只)、养殖经营主体承担15%(7.5元/只)。
禽类:无害化处理费用5元/只。市级财政承担40%(2元/只)、区(县)级财政承担40%(2元/只)、养殖主体承担20%(1元/只)。
五、补助资金申报拨付与管理
补助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先处理后补助、年度清算、全程监管原则,严格落实“谁处理、补给谁;谁委托、谁付费”及保险联动要求,具体规范申报结算、拨付分担及资金监管工作。
(一)申报结算流程
补贴资金实行年度清算,按机构申报→乡(镇)审核→区(县)审核汇总→市级复核→预算公示的流程办理,各环节需附完整佐证材料,确保数据真实、流程合规。
机构申报:每年12月底前,无害化处理机构编制本年度处理情况报告,向属地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同步附处理台账、交接凭证等佐证材料。
乡(镇)审核: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本辖区无害化处理机构申报信息,审核无误后向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
区(县)审核汇总: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本辖区无害化处理机构申报信息,形成辖区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统一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
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区(县)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抽检复核,复核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级承担的补贴资金。
预算公示:市财政局收到申请后,将补贴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资金预算安排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金拨付机制
中央、自治区、市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体制改革相关要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直达各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需按规定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到位。
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次年市财政局按预算安排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县)财政部门,由区(县)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至具备合法资质的无害化处理承办机构。
各区(县)财政局需建立补贴资金使用专账台账,实时掌握各级转移支付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进度、支付流向,按月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备资金执行情况。
(三)资金监管要求
建立属地负责、多部门协同的资金监管机制,由区(县)政府牵头,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分工协作,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与专项审计,重点核查资金专款专用、处理流程合规性、申报材料真实性等情况。
无害化处理机构需建立补贴资金相关全过程管理台账(含收集交接记录、运输轨迹、处理影像资料、资金使用明细等),主动接受各部门监管,台账信息需与补贴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对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处理记录骗取补贴资金的机构及相关单位,立即追回全部违规资金,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记录,永久取消其补贴资金申请资格。
六、监督管理
建立全过程、多层级、立体化的监督管理体系,从制度建设、日常监管、机构运营、社会监督、责任追究五个维度,压实监管责任,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落地。
(一)健全管理制度
采取“申报—收集—处理”的运行模式。从事动物饲养、经营、隔离及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所在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动物死亡及处理情况。由无害化处理机构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暂存点管理主体进行收集,同时建立健全规范化台账体系,做到账物相符、账证齐全,台账及相关凭证作为补助申请、保险理赔的法定依据。
本市病死动物收集转运按动物品类分类实施,坚持规范高效、全程可溯原则,明确收集主体、转运要求及衔接流程,具体规定如下:
大型动物:从事动物饲养、经营、隔离及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辖区官方兽医与承保保险机构报告动物死亡及处理情况,官方兽医对病死动物的品类、数量、死因等信息核验无误后,通知无害化处理机构,由无害化处理机构采取点对点上门收集模式,无害化处理机构与报告主体现场办理无害化处理证明单,一式多联,相关方各留存一份。
中小型动物:由从事动物饲养、经营、隔离及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辖区官方兽医与承保保险机构报告动物死亡及处理情况,自行将病死动物运送至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暂存点,由官方兽医核验并现场办理无害化处理证明单后入库并建立台账。
交接单与各类台账作为年度结算补贴报告的核心佐证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所有相关视频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定期对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市级抽查督导,重点核查政策落实、工作推进整体情况。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落实属地日常监管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核查无害化处理场运营情况、台账建立及执行情况、暂存点规范化管理情况、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方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严肃处理并纳入公共信用记录。
(三)规范无害化处理机构与暂存点运营监管
无害化处理机构需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建设运营,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立健全设施设备运行、清洗消毒、人员防护、生物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暂存点建设需符合区域覆盖、就近便捷原则,满足防渗、防漏、防鼠、防盗等环保及安全要求,配齐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由各区(县)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运营及消毒记录。
无害化处理机构至少每月对暂存点病死动物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转运,清理后需按规范对暂存点开展彻底消毒,并做好消毒及转运记录。若暂存点存储量达到设计上限,暂存点管理主体需立即通知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紧急清理转运。
(四)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举报制度,统一公布市级及各区(县)举报电话、举报渠道,明确举报受理、核查、反馈的时限及流程;鼓励社会公众对病死动物随意丢弃、贩运、加工、销售及无害化处理机构违规运营等违法处置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做到有报必接、接报必查、查必到位、结果及时反馈。
(五)严肃责任追究
对未按规定进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经营主体,取消其畜牧养殖相关财政补贴资格,并限期整改。
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为确保本方案各项要求落地见效,从组织、机制、资金设施、应急四个方面制定保障措施,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工作支撑。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公共水域、公共场所及乡村、牧区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处理,并及时组织调查,向上级政府报告。对跨地区流入的病死畜禽,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相关区(县)和部门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死动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的管理,防止收运和处理过程中发生二次污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合各区(县)及相关行业部门申请中央预算内等领域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处理费用的资金落实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的病死动物监管工作,杜绝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加工领域和市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及指导工作,未按照规定对染疫动物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病死动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有关生产、经营、销售病死动物的刑事案件,支持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水利部门负责河流、水库等水域病死动物的打捞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和无害化处理监管队伍建设,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建立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病死动物随意丢弃、贩运、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
(二)完善保险联动机制
严格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为养殖保险理赔前置条件,承保保险机构必须与无害化处理场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实现政府、无害化处理场、保险公司、养殖户四方实时联动、数据共享,确保理赔流程与无害化处理流程无缝衔接。
将保险公司配合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对保险公司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保险机构后续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直接挂钩。
(三)强化资金与设施保障
政府各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配合区(县)做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审核工作;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和用电优惠。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动物养殖、疫病发生和动物死亡等情况,以合理布局、规范设计、强化监管、突出实效为原则,统筹规划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病死动物运输车辆。
无害化处理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建设完成病死动物暂存网点及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全封闭病死动物运输工具及配套消毒设备,统一收集病死动物,并采用化制、生物降解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实现资源再利用的工艺技术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配备专人对辖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暂存点进行管理,其中产生的运行及管理费用由各区(县)财政承担。
(四)健全应急处置体系
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无害化处理机构立即启动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优先保障疫情相关病死动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确保疫情不扩散、不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无害化处理应急处置经费,按照应急处置专项经费渠道单独结算,由同级财政予以足额保障,不纳入常规补助资金范围。
八、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发布的《关于乌鲁木齐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8〕66号文件同步废止,以本方案为准。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的,按国家、自治区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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