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4/09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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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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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乌鲁木齐市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乌鲁木齐市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水平,全面强化人为水土流失源头管控,在已建成完善的水土保持智慧监管平台基础上,持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严格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扎实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特制定《2026年乌鲁木齐市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相统一,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为重点,以提升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实效为核心,以强化问题查处和整改落实为手段,推动水土保持监管部门与水行政执法部门协同联动,统筹用好水行政执法四项机制,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全面排查、严格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批、治理一域的监管效果,有效提升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全市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检查范围

(一)检查范围

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所有在建与完工未验收生产建设项目。

(二)检查重点

1.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未批先弃);

2.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未治理或治理不达标);

3.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未批先建);

4.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未批先变);

5.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未验先投);

6.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未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未按时上传提交监理、监测成果报告;

7.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验收等工作及相关技术成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

8.在施工过程中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9.其他严重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三、检查方式及责任分工

构建自查抽查核查联动监管机制,由各区(县)开展自查自纠,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确保监管无死角、全覆盖。推行检查整改清零并行工作模式,充分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全程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坚持边查边改、动态清零,形成闭环监管体系。

现场检查实行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检查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的10%。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现场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明确指出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整改要求及完成时限;相关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及时提交整改回函,并附现场影像资料佐证整改成效。

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规定,规范检查流程,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一)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对本级审批的在建及完工未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其中现场检查数量不低于在建总数的10%

2.对由水利厅审批、推送的生产建设项目全覆盖监督检查。

3.对由市住建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提供的核查信息台账及时做好分类,按建设地点、立项层级及时移交、推送。督促各区(县)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建立监管台账,并制定整改时限。

4.对水利部、水利厅推送的市级疑似违法违规图斑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时限,监督其严格按时限完成整改销号。

5.严肃查处水土流失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或整改明显不到位的严重违法项目,必要时可与各区(县)水行政执法部门或检察机关开展联合执法。

(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对本级审批的在建及完工未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其中现场检查数量不低于在建总数的10%

2.对上级移交、推送的疑似违法违规项目、图斑严格按时限开展现场核查,对严重违法违规项目依法开展执法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按规定时限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积极对接本级住建、发改部门,对已立项、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手续核查工作,从源头防范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结果运用

(一)规范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对监督检查、核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33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依法依规严格处置。对相关生产建设单位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可采取约谈、通报批评、信用惩戒、实施重点监管、提出处理意见等方式追究责任,落实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要求,强化信用约束作用。

(二)强化执法协同与责任追究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流失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或整改明显不到位等严重违法行为,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同级水土保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或申请与市水务局开展联合执法。必要时可移送相关检察机关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严格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全程跟踪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切实维护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权威,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

附件:1. 2026年乌鲁木齐市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 2026市级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清单

202648日          

          (联系人:张怡涛联系电话:0991—4616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