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2/01
16:11
来源:
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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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污水处理项目运营补贴,保障乌鲁木齐市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以下简称“1013号文”)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污水处理项目现状及运营成本测算情况,制定污水处理项目运营补贴控制标准,具体如下:
一、补贴范围与补贴对象
补贴范围: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作为补贴主体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2024年12月12日1013号文发布后以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新项目,不含临时项目)。
补贴对象: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主体。
补贴条件:补贴支付以污水处理项目的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达到合同或政策要求为前提。
二、补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等相关规定。
三、补贴控制标准
本补贴标准为上限,实际运营补贴不能高于本补贴控制标准。
表1 乌鲁木齐市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运营补贴控制标准(元/m³)
|
污水种类 |
项目规模等级 |
设计规模(X) (万m³/d) |
负荷率(R) 60%≤R<70% |
负荷率(R) 70%≤R<85% |
负荷率(R) 85%≤R<100% |
出水标准 |
备注 |
|
生活污水 |
Ⅰ |
10≤X<20 |
1.77 |
1.60 |
1.43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
不含污泥最终(场外等)处置费以及环保税; (单位:元/m³) |
|
Ⅱ |
5≤X<10 |
2.63 |
2.34 |
2.03 |
|||
|
工业污水 |
Ⅰ |
10≤X<20 |
2.04 |
1.93 |
1.82 |
||
|
Ⅱ |
5≤X<10 |
2.61 |
2.42 |
2.22 |
注:此补贴标准不含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成本及财务费用。
四、资金渠道
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市水务局做好补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规范,确保补贴资金用于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运维和提质增效。
五、施行日期
本补贴控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补贴控制标准将根据国家、乌鲁木齐市有关政策要求,以及运行设施成本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
本补贴标准由乌鲁木齐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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