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8/28
10:41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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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系统各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受理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系统主要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一)公路建设与管理事项
1.公路建设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机械租赁费方面;
2.公路建设施工损毁群众物产方面;
3.公路建设质量问题;
4.公路建设招投标方面;
5.公路建设造成环境污染方面;
6.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方面;
7.其他与公路建设与管理事项相关方面;
(二)公路养护管理事项
1.沿线设施的养护和管理方面;
2.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和管理等方面;
3.其他与公路养护管理事项相关方面;
(三)道路运输领域经营管理事项
1.公交经营管理等方面;
2.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等方面;
3.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方面;
4.共享(电)单车等经营管理方面;
5.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方面;
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管理方面;
7.道路危险品运输经营管理方面;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管理方面;
9.汽车维修经营管理方面;
10.海事经营管理方面;
(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事项
1.超限超载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
2.路域环境及路产路权、公路损坏赔偿纠纷等问题;
3.交通工程安全建设监督、质量检测、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方面;
4.道路运输领域执法方面;
5.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文明等方面;
(五)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系统相关的党员申诉、申请复审以及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等信访事项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乌鲁木齐交通运输系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上级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经转办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书面包含纸质、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
三、办理
(一)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1.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的程序处理。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转送交办督办自治区党委、政府,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其他信访事项,由信访事项所在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信访人。
2.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信访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办理。
3.无法适用其他法律程序处理的,导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
(1)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出具复查意见书。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出具复核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交通部门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4)信访人对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部门提出复查(复核);对省级交通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
(5)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中,应把调解、和解贯穿始终,依据当事人意愿可以选择先行调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和解协议书。
4.信访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受理:
(1)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职责范围的;
(2)采取走访形式,但跨越应当受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反映的;
(3)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5)其他属于不予(再)受理范围的。
对不予(再)受理信访事项,应采取书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并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只出具一次。
(二)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乌鲁木齐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意见建议,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乌鲁木齐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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