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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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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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魏红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魏红波(身份证号:652328********0277):

2026年 8月 4日,你驾驶新B***MZ号小轿车因未取得巡游车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我局依法查扣。经调查,你的行为违反了《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乌经交执运政〔2026〕0595号)(详见附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东路13号,联系人:张佳易,电话:0991-3870936),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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