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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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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单启伟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单启伟(身份证号码:211203051X*******051X):

因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2026年4月23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026年10月14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催告书》(新乌高交执运罚普〔2026〕0139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详见附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催告书》(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456号,联系人:郭瑾,电话:0991-3824717),逾期则视为送达。你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你的陈述和申辩请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你应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你仍未履行义务,我局将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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