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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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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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魏红波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


魏红波(身份证号:652328********0277):

2026年 8月 4日,你驾驶新B***MZ号小型轿车因未取得巡游车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我局依法查扣。针对以上违法事实,我局于2026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未取得巡游车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乌经交执运政〔2026〕0595号)(详见附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东路13号,联系人:张佳易,电话:0991-3870936),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则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