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20
16:31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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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对承诺期内未投入运输车辆的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予以撤销。
经查,以下11家道路运输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9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2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按规定投入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且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不再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法定准入条件(具体企业名单详见附件)。针对上述企业,我局依法撤销其对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