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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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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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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被依法撤销许可的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现对以下依法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3企业(撤销原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在承诺期内落实车辆、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及企业名下共13辆车辆运营资质进行注销,并同步注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企业应当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被注销证件交回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驻益民大厦窗口作废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上企业及所属车辆不得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已注销的证件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1.注销行政许可的道路运输企业名单3家);

附件2注销行政许可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明细表13辆)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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