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1/16
16:30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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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之规定,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现拟对以下3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请相关企业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与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分局联系,并接受监督检查,逾期将依法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企业应将其被撤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交回交通局益民大厦窗口作废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 1.
拟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撤销原行政许可的道路运输企业名单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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