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1/12
16:09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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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新疆华安宇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因不符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条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予以撤销。由于企业法定住所查无此处,经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先告知书》(见附件)送达至当事人,现对《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先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撤销普货经营许可事先告知书》(新疆华安宇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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