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01
13:06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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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首府平面公共停车场及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科学合理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公共停车场,有效引导机动车停放,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我局起草了《乌鲁木齐市平面公共停车场及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9月2日至9月10日
意见反馈渠道:
1.联系电话:2609765
2.传 真:4600020
附件:乌鲁木齐市平面公共停车场及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
2025年9月1日
乌鲁木齐市平面公共停车场及
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
为了规范首府平面公共停车场及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科学合理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公共停车场,有效引导机动车停放,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 850-2021)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设置条件
1. 公共停车场的选址需遵循合理服务半径原则,以方便周边市民停放为核心,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
2. 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及岗亭(或值班室)、出入口控制设备、监控设备等封闭式安全管理设施的设置位置不应影响场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不得侵占消防车通道、盲道及行人过街设施,不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3. 停车场内的交通组织以单向循环为原则,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宽度达到6m以上的可设双向行驶;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5m,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4. 已满足停车需求的公共停车场周围200m~300m内,不宜施划路内停车泊位。
5. 以下情况不得设置停车场:
(1)城市快速路主路、主干道机动车道或景观道路上。
(2)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两侧5m以内区域。
(3)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50m以内的路段道路。
(4)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30m以内的路段道路。
(5)各级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通信等重要单位门前。
(6)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不宜设置区域。
二、出入口
1. 公共停车场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位数量≤50辆,应设1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2)51辆≤停车位数量≤300辆,应设置2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3)301辆≤停车位数量≤500辆,应设置2个双向行驶的出入口,两个出入口间净距不小于15m;
(4)停车位数量>500辆,应设置3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2. 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m。只有一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得小于9m。
3. 出入口设置在城市主干路的,机动车交通组织应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严禁左转直接驶入(出)主干路;设置在城市次干路、支路上的,机动车交通组织宜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在不影响对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采用左转方式驶入(出)。
4. 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m范围内不应设置出入口;
(2)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应大于50m;
(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m。
5. 车辆出入口与人员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实现人车分流,有序通行;出入口停止使用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标志或文字说明。
6. 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不宜与公交、货车等专用停车场出入口混用;混用时,应保证出入口、车行通道有足够的宽度,确保各种类型车辆有序通行。
7. 出入口处停车泊位设置以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为原则,须与人行道边缘保留必要的通行空间。
三、停车位设计
1. 机动车道、人行道上不应设置大型停车位;通道、消防通道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2. 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后,剩余宽度必须保证4m,停车位与盲道的间距应不小于1m。
3. 不同排列方式的停车位最小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
宽度(m) |
长度(m) |
|
平行式 |
2.5 |
6 |
|
倾斜式 (倾斜角a) |
30° |
4.8 |
4.8 |
45° |
5.5 |
3.4 |
|
60° |
5.8 |
2.8 |
|
垂直式 |
2.4 |
5.3 |
表1:小型停车位最小尺寸
4. 平行式停车位可每两个或多个车位相连组合设置。两个停车位一组设置时,每组停车位间隔(d1)不宜小于0.8m,如图1所示;多个停车位相连组合时,每组长度不宜大于60m,每组停车位间距(d2)应不小于4m,如图2所示,停车位间隔设置位置宜与人行道预留的行人进出通道衔接。
图1 两个停车位组合设置示例
图2 多个停车位组合设置示例
5.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配置数量及设置标准
(1)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设置数量应不少于停车位总数的2%。停车位数量≤50个,设置1个残疾人停车位;50<停车位数量≤100个,设置2个残疾人停车位,以此类推。
(2)应设置在距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或距建筑物入口最近的位置,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
(3)设置四要素:停车泊位线、地面无障碍标识、双侧轮椅通道、残疾人停车位无障碍标识牌。
(4)专供残疾人车主使用,严禁其他社会车辆占用。
6. 道路设置停车位时,宜在人行横道两侧设置行人驻足区,行人驻足区宜与人行道同平面且设置警示桩(如图3a)。如无法设置行人驻足区,停车位与人行横道距离应不小于10m(如图3b)。
图3a 行人驻足区设置
图3b 人行横道与停车位距离
7. 等待车位应与停车场规模相匹配,当出入口分设时,应至少设1个。
8. 停车泊位撤掉或取消后,应实时消除停车标线、标志及其他停车管理设备。
四、标线
1. 停车位标线一般应用白色道路标线漆施划,标线的宽度为10cm。根据设置形式,一般2.5m×6m为最佳标准尺寸(图4、图5)。定期修补标线,保证清晰和完整。
图4 垂直式停车位尺寸示例
图5 平行式停车位尺寸示例
2. 停车位标线中施划箭头(图6)标注车头朝向。
图6 停车位箭头尺寸示例
3.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标志标线示例(图7)。
图7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标线示例
4. 车道边界线应为白色实线,线宽10cm~15cm;可跨越对向车道分界线应为黄色虚线,线宽10cm~15cm、线长400cm、间隔600cm;导向箭头长3m。
5. 在禁停区域应设置明显的禁停标线,停车场出入口、消防通道等禁止车辆停放处应设置黄色网状线。网状线应由外围线和内部网格填充线组成,应采用黄色实线,外围线宽应为20cm,内部网格填充线与外边框夹角应为45°,线宽应为10cm,网格间隔应为100cm~500cm。简化网状线的型式应在外围方框中加叉,线宽应均为40cm或45cm,最大边长不应大于12m。
五、标志牌
1. 公共停车场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均应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计费规定、经营单位管理单位和监督单位的名称电话以及投诉电话等内容,具体尺寸及模板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2. 公共停车场入口处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入口标志、规则告示牌、限制速度标志、限制高度标志、禁止易燃易爆物品和禁止烟火标志等。禁令和指示标志应为圆形直径60cm、方形边长60cm、衬边宽度0.4cm,指路标志应为长方形60cm×40cm。
3. 除停车场入口附近设置停车场标志外,宜在周边1~3个交叉口增设停车场标志(图8),并应配合设置方向或距离辅助标志。
图8 停车场标志示例
4. 停车场内部通道弯道处、消防、供电、排水、燃气等设备周围,应漆画黑黄警示线或设置反光防护桩,照明不良处宜设置反光诱导标志。
5. 停车场内的交通安全设施中标志、标线的图形、文字、颜色、效果及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22)、《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的国家标准规定,采用附着式标志安装方式,条件受限时也可采用单柱、悬臂或门架式标志安装方式。
6.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标志牌(图9),设置在车位末端或临近墙上。
图9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标志示例
7. 充电停车位标志(图10),表示此处仅允许电动汽车充电时停放。
图10 充电停车位标志示例
8. 节假日、周末免费对外开放的停车场,应在停车场入口的显著位置摆放免费停车标志牌(图11),尺寸高60cm、宽45cm,材质建议PVC板彩喷覆防水膜。
图11 节假日、周末免费对外开放标志牌示例
六、其他配套设施
(一)地面
1. 公共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平整,无渗漏,无损坏及污迹,地面无大面积起砂现象。
2. 地面铺设应考虑排水系统,消防及冲洗废水和大气降水宜自流排入城市污水及雨水排水系统,雨水收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规定。
(二)车轮挡
1. 垂直式或倾斜式停车位,可设置橡胶、石材或金属车轮挡,车轮挡宜设于距车位后端线110cm处(图12),左右两边距离25cm,高度15cm。
图12 车轮挡安装位置示例
2. 车轮挡安装稳定后,应具备良好的耐磨、抗压、抗湿滑、耐老化等性能,在车辆撞击时不会滑动。
(三)管理员岗亭
1. 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管理员岗亭(或值班室),安装牢固,配件安全,标识清晰,完好无损。
2. 公共停车场应按照规范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四)智能收费道闸系统
1. 接入标准。公共停车场应按照统一标准,用API接口对接方式,进行相关基础数据接口、系统保障等接口订阅,将车场基础信息、车场位置、剩余泊位等信息数据实时上传。
2. 设备要求。道闸安装牢固,无砸车隐患;设备表面清洁无锈蚀;牌照识别系统识别准确,开启灵活。
3. 电力要求。供配电系统设计、供配电线路及其相关电器设备产品与安装要求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相关要求。
七、管理标准
(一)审批备案
1.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县)城管部门审批备案,流程及申请资料详见附件4。
2. 停车场的审批、备案手续,应张贴在出入口或岗亭醒目位置,便于监督、管理。
(二)停车场经营管理职责
1. 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至少一场1人,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2. 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标志,公示停车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标准以及监督电话,并保证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交通安全和监控设施正常使用。
3. 保证停车场地面完好平整,环境安全和卫生整洁,及时清理场内垃圾、积雪。
4. 按照规范建设智能停车管理设施,将停车信息接入城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
5. 建立、落实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 禁止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7. 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8. 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不得将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作为专用停车泊位。
9. 按规定填报停车场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并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三)服务规范
1. 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使用文明用语,做好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2. 维护停车秩序,指挥车辆有序停放,垂直式停车位,车头朝向通道;平行式停车位车头保持与道路行驶方向一致。
3. 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使用统一的税务票据。
4. 执行残疾人、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殡葬车、市政特种车辆及城市管理执法执勤车辆免费政策。
5. 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八、引用标准
1.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 850-2021);
2.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3.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
4.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22);
5.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
6.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设施应用指南》(GA/T 1271-2015);
7. 《停车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1302-2016);
8.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九、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平面公共停车场及路内停车泊位。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活动不适用本规范。地下车库、立体停车库(楼)等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筑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附件:1. 市场调节价公共停车场公示牌模板
2. 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公示牌模板
3. 政府指导价路内停车泊位公示牌模板
4. 公共停车场审批备案流程及申请资料
附件1
市场调节价公共停车场公示牌模板
工艺说明:
公示牌由三部分组成;支撑管(外径60mm)、夹牌面管(外径20mm)、铝制双面反光牌(板厚2mm),采用拼装式结构。
1.支撑管、夹牌面管为白色喷塑。
2.铝制双面反光牌面为黄底。
3.支撑管与上部主体丝扣连接。
4.标牌通过法兰与地面连接,并加装饰美化。
附件2
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公示牌模板
工艺说明:
公示牌由三部分组成;支撑管(外径60mm)、夹牌面管(外径20mm)、铝制双面反光牌(板厚2mm),采用拼装式结构。
1.支撑管、夹牌面管为白色喷塑。
2.铝制双面反光牌面为蓝底。
3.支撑管与上部主体丝扣连接。
4.标牌通过法兰与地面连接,并加装饰美化。
附件3
政府指导价路内停车泊位公示牌模板
工艺说明:
公示牌由三部分组成;支撑管(外径60mm)、夹牌面管(外径20mm)、铝制双面反光牌(板厚2mm),采用拼装式结构。
1.支撑管、夹牌面管为白色喷塑。
2.铝制双面反光牌面为白底。
3.支撑管与上部主体丝扣连接。
4.标牌通过法兰与地面连接,并加装饰美化。
附件4
公共停车场审批备案流程及申请资料
一、申办流程
1. 申请。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向停车场所在辖区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受理。区(县)城管部门受理登记,告知准备行政审批、备案相关资料。
3. 审核。区(县)城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初步受理;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更补的内容。
4. 现场踏勘。确定停车场是否具备设置条件,符合的,出具勘验意见、审批表或申报表等资料;不符合的,原路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问题。
5. 征求意见。
(1)道路路内停车场,初勘合格后将资料转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并出具意见。申请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登记备案表》等资料备案。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初勘合格后首次备案时,申请单位需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登记备案表》等资料前往市发改委提交备案。
6. 审批备案。
(1)道路路内停车场,申请单位缴纳占道费后,由区(县)城管部门出具《乌鲁木齐市XX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
(2)公共配建停车场,对勘验符合要求的,区(县)城管部门出具书面备案回执书。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配建停车场,申请单位需递交《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3)免费公共停车场,区(县)城管部门出具书面备案回执书,如停车设施、法人等信息发生变化需重新备案。
7. 办结时限。区(县)城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发改委分别自资料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续办流程
各区(县)城管部门应建立督促停车场经营单位提前递交停车场审批、备案申报资料的工作机制,避免出现逾期经营等问题。
1. 道路路内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停车场行政审批手续一年期满前30日内,向区(县)城市管理局及公安交警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经勘验同意并缴纳占道费后,取得《乌鲁木齐市XX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道路路内停车场的行政审批手续采取一年1审批。
2. 公共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配建停车场备案手续一年期满前15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区(县)提交备案资料,取得新年度的《乌鲁木齐市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回执书》。首次申办审批核准后,次年可酌情进行资料简化。
(1)申请。公共配建停车场经营单位持上一年度核发的备案回执书,填写《公共停车场续办申请表》报送停车场所在区(县)城管部门。
(2)确认是否变更。区(县)城管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停车场进出口、设施设备等内容是否发生变化进行核实。如发生变化,由申请单位递交变化的新资料。如无变化申请单位只需提供公共停车场续办申请表。
(3)现场踏勘。再次确定停车场是否具备设置条件,符合的,出具申报表等资料;不符合的,原路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问题。
(4)备案。对验收合格的区(县)城管部门出具书面备案回执书。
(5)办结时限。区(县)城管部门自资料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申请材料
(一)道路路内停车场申请材料
1. 申请书,加盖公章。
2.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人非法人时需提供)
5. 停车泊位示意图,加盖公章。(应画出出入口、交通走向、泊位设置情况)
6. 停车场管理制度,加盖公章。
7. 停车场交通组织方案
(二)公共停车场申请材料
1. 乌鲁木齐市XX区公共停车场备案申请及《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加盖公章。
2.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人非法人时需提供)
4. 停车场设施清单、停车场交通组织方案,加盖公章。(交通组织方案应清楚标明停车场出入口、交通走向)
5. 停车场管理制度,加盖公章。(需写明安全、消防措施)
6. 停车场的土地证或不动产证宗地图和建筑红线图、规划局认可的配套车位数设计图或总平面图,或其他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要求数据完整清晰。
7. 如申请单位不是土地权属人,需提供用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委托,复印件加盖公章。
8. 机械式停车场需提供质监局特检院检验合格报告(有效期内),自走式地下停车场需规划局、消防救援局验收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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