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04
17:47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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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水平,构建科学高效的全链条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时衔接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建筑垃圾治理的最新政策文件,市城管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全链条长效管理机制(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0月4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市城管局。
联系人:祁海松 联系电话:18999908142
电子邮箱:381657678@qq.com
附件: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全链条长效管理机制(试行)
2025年9月4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全链条长效管理机制
(试行)
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利用水平,构建“源头严控、运输规范、消纳安全、执法严格”的全链条管理体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目标
以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置、规范运输、安全消纳、高效利用”为核心,通过明确全链条管理标准、压实各方责任、强化联合监管,打造源头管理规范、清运秩序正规、消纳处置安全的长效管理格局,推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源头管控,落实“一核准一备案”制度。
1.落实处置核准制度。建设、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前,须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未取得核准证的不得擅自处置。核准内容包括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处置方式及去向等,确保处置行为合法合规。
2.实行方案备案管理。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含工程概况、垃圾产生量与分类、源头减量措施、运输及处置计划等),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批复表须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强化源头减量措施。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绿色施工、全装修交付等新型建造方式,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及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造价,落实“谁产生、谁负责”的主体责任。
(二)规范运输管理,推行“三证三联单”管理。
1.严把运输资质关。运输企业应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准运输车辆在实施运输前应取得《电子清运证》,车辆安装“北斗”监测装置并接入市建筑垃圾处置与监测平台,实时监测。
2.推行智能化监管。实行单车“电子清运证”管理,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指定地点倾倒,实时监测运行轨迹。践行“三联单”全程溯源管理(产生源头→运输过程→末端消纳),监测数据实时上传监测平台储存。
3.明确运输行为规范。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标准,严禁抛撒滴漏、超载及违规倾倒。
(三)加强消纳处置,完善“三加四加一”体系。
1.严把“三要素”准入关(规划、环评、核准)
(1)科学规划布局。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处置、利用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设施用地需求。
(2)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建筑垃圾消纳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符合污染防治要求。
(3)规范场所运营管理。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建设,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后,方可运营。
2. 推行“四种”处置模式
(1)建筑垃圾堆填: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放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用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进行回填或堆高。
(2)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具有回填利用或资源化再生价值的建筑垃圾可进入转运调配场,分类堆放,分类转运调配处置。
(3)建筑垃圾填埋: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措施,可对建筑垃圾全类别填埋处理。
(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按照成分进行资源化利用,根据处理工艺可进行全类别处理。
3. 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1)提倡直接利用。搭建调剂供需信息化平台,合理调配工程渣土、干化工程泥浆直接利用于工程基础回填、土地平整、绿化用土、矿山修复等,实现产消动态平衡。
(2)推行资源化再生利用。鼓励企业参与资源化再生利用项目建设运营,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全量转运至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进行再生利用;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再生建材,落实再生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政策。
(四)强化联合监管执法,构建多部门“一案多查”机制。
1.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城管、住建、公安、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常态化开展专项行动,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渠道,严厉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跨区非法转移、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行“一案多查”,落实“一超四罚”,加强“行刑衔接”。
2.实施全链条责任追究。对违法倾倒行为,除追究运输单位责任外,同步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责任,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加强跨区(县)协作。建立相邻区(县)执法协作机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跨区(县)转移审批备案管理,由市城管局牵头协调跨区(县)案件查处。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制度保障。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区(县)党政班子绩效考核,对工作中失职失责或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加强信息化监管。健全预警机制,充分运用卫星图像定位等技术手段,发挥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作用。对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和装卸记录等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以及关闭、屏蔽信号、删除记录信息的,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后依法进行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各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辖区建筑垃圾治理第一责任人,需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区域重点工作统筹推进,定期研究解决治理中的难点问题。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市、区(县)两级分别建立涵盖各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统筹协调全链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部门职责与协同配合。城管部门牵头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的各项工作;住建部门强化施工工地源头管理和装修垃圾产生源头管理;公安部门严查运输交通违法行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林草、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做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灾害风险区等管辖区域私拉乱倒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与社会共治。通过本地电视台、报纸、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常态化宣传建筑垃圾规范管理政策、处置流程及违法案例,提高企业和公众的守法意识。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线上举报平台,对提供违法线索并查实的社会公众给予适当奖励,形成“全民参与、共治共享”的治理氛围。
附件: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长效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利用水平,围绕建筑垃圾长效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通知》国办函〔2025〕57号,推进落实《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全链条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 总则
1.适用范围及目的意义
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和利用等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推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工作目标
打造源头管理规范、清运秩序正规、消纳处置安全的工作目标,着力推进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3.建筑垃圾定义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具体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五类,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节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3.《建筑垃圾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2025年)
5.《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1年)
6.《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2025年)
7.《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指导意见》(2025年)
8.《关于做好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2025年)
9.《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消纳设施管理机制》(2025年)
10.《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诚信考核评比办法》(2025年)
第三节 实施标准
(一)源头管理
1.源头减量
鼓励建筑工程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优先选用绿色建材,推广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交付,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1.1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处置负总责,实行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适用建设单位的管理。
1.2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足额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1.3实行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应当对分包单位建筑垃圾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1.4鼓励设计单位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
2.建设施工工地管理
2.1 施工工地要求
(1)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市区主要道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一般道路段高度不得小于1.8米。
(2)鼓励采用可重复利用的硬化铺装路面,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并有效使用;
(3)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4)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5)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6)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
(7)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含工程概况、垃圾产生量与种类、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收集方案、运输及处置计划等),报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批复表应在施工现场公示。
2.2装修垃圾分类收集
(1)源头分类:装修、装饰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类袋装收集,金属类、塑料类、包装纸类等可低价值回收的物品,应优先就近回收至相应的废弃物资源回收站进行处理;砖石混凝土类、木质类应当按照要求运送至指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再生利用处置场所。有毒有害,另行投放至有毒有害垃圾指定收集容器。
(2)源头收集:应鼓励预约上门收集或设置收集点集中收集。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我市建筑装修垃圾核准运输企业目录、消纳设施目录,包括企业联系人、车辆载质量和收费标准等基础信息,便于企业单位、街道(社区、村)和人民群众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收集、清运队伍处置建筑装修垃圾。自行清运的应及时向所在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责任主体单位或组织报备,按照就近处置原则,运送至指定消纳场所处理。
3.建筑垃圾备案和核准
3.1施工单位应估测建筑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并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备案管理部门,修订后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等);
(2)建筑垃圾总量、种类、各类别产生量;
(3)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等措施和责任人;
(4)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周期;
(5)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2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获得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
(2)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并明确运输单位的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理地点;
(3)与处理单位签订的合同。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手续可一并办理。
3.3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中建筑垃圾的处置费用和运输费用。
4.建筑垃圾调剂管理
搭建调剂供需信息化平台,合理调配工程渣土、干化工程泥浆直接利用于工程基础回填、土地平整、绿化用土、矿山修复等,实现产消动态平衡。
(二)运输管理
5.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
5.1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获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
(3)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其他法定条件。
5.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随车辆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证件;
(2)实行全过程密闭化运输,装载的建筑垃圾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3)按照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应行驶至核准的地点处置建筑垃圾;
(4)车辆驶离施工工地前,应当进行冲洗处理,确保车身整洁,车轮无泥土。
(5)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环境噪声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等规定;
(6)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5.3 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实行年度诚信考核制度。诚信考核管理工作自企业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之日起,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具体考核标准参照《乌鲁木齐市运输企业诚信考核办法》执行;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依法吊销其核准证。
5.4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的运输企业法人是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完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安全培训学习教育制度,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将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考核评价。
(三)处置管理
6.编制专项工作规划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科学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专项规划要涵盖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布局,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
7.建筑垃圾处置设施
7.1建筑垃圾堆填: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放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用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进行回填或堆高。
7.2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具有回填利用或资源化再生价值的建筑垃圾可进入转运调配场,分类堆放,分类转运调配处置。
7.3建筑垃圾填埋: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措施,可对建筑垃圾全类别填埋处理。
7.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按照成分进行资源化利用,根据处理工艺可进行全类别处理。
8.加快设施建设
各区(县)应当预估辖区建筑垃圾产生量,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通过相关鼓励政策,引导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鼓励永临设施结合,提升终端处置能力。
9.落实处置核准
9.1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获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9.2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证明;
(3)具有处置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
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泥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方案;
(5)其他法定条件。
10.处置设施运营管理
10.1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生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按规定分类受纳、堆放、处置建筑垃圾,核对确认进入场所的运输车辆,以及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不得处置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等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
(2)实施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台账,包括建筑垃圾来源、类型、接收量、处置量、处置利用工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类型及产出量、产品流向等信息。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卸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类型等检测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处置检测平台。
(3)在处置场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10.2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严格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坚持立行立改。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对建筑垃圾堆体的稳定性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责令运营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10.3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拒绝建筑垃进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处置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停止处置三十日前书面报告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停止处置后,原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治理、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进行生态修复。
11.鼓励措施
11.1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
11.2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金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落实再生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政策,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培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
11.3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国有投资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在基础垫层、砌筑型围墙、广场、室外停车场、护坡、人行道、管沟等工程部位,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符合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11.4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对不能现场利用的建筑垃圾,交由核准运输企业运输运至消纳场所。
11.5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四)强化联合监管执法
12.建立城管、住建、公安、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常态化开展专项行动,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渠道,严厉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跨区非法转移、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行“一案多查”,落实“一超四罚”,加强“行刑衔接”。
13.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严厉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运输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利用单位、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及相关个人责任,并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管理。
14.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市、区(县)两级分别建立涵盖各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统筹协调全链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相邻市、区两级执法协作机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跨区(县)转移审批备案管理规定,规范跨区处置,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四节 智能化全过程监测
15.监管平台统筹管理
15.1 搭建统一智能化监管平台(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处置与监测平台),整合源头审批、运输联单、消纳监测等全环节数据,形成可视化监管界面,支持数据查询、统计分析、异常预警等功能。
15.2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对审批信息未录入、运输路线偏离、运输过程未密闭、消纳监测异常等情况,分别推送至属地监管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确保问题及时处置。
16.审批信息即时录入与关联管理
16.1信息录入要求: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在完成源头产生、运输单位及车辆资质、末端处置场地核准审批后,需将核心信息及时反馈平台运维人员,当日内录入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处置与监测平台,确保产生、运输、处置环节数据可交叉验证,为后续电子清运证生成和联单流转奠定基础。
17.电子清运证同步核发机制
17.1自动关联生成:审批信息录入完成后,系统根据运输车辆信息自动生成电子清运证,包含车辆牌照、对应源头与处置点、核准运输量、有效运输时段、运输路线等内容,实时推送至运输车辆终端及监测平台,无需人工申请额外流程。
17.2动态更新功能:若源头产生量调整、运输车辆变更或处置场地信息变动,审批部门需在系统中同步更新,电子清运证自动关联变更内容并重新核发,旧证即时失效。
18.电子围栏精准划定与路线规划
18.1源头与消纳围栏设置:
(1)审批部门依据源头工地(或产生点)实际边界,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划定闭合电子围栏,误差不超过10米;
(2)针对末端处置场地,根据其合法运营范围划定电子围栏,覆盖出入口、卸货区等关键区域,确保车辆进出轨迹可精准识别。
18.2 运输路线协同规划:
(1)联合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流量、限行政策及运输需求,规划合法运输路线,并联审批完成电子清运证路线规划。
(2)路线信息同步嵌入电子清运证,作为车辆运输的合规依据。
19.保障电子联单自动生成的衔接措施
实现审批信息、电子证件、电子围栏、运输路线的全要素联动,从源头保障电子联单自动生成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运输全过程监管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
19.1触发条件明确化:系统预设联单生成逻辑——当运输车辆进入源头电子围栏并完成装货(通过终端确认),自动调取电子清运证及审批数据,生成电子联单;若车辆未进入指定围栏或无有效电子清运证,联单无法生成。
19.2数据校验机制:运维单位应定期核查系统数据与实际审批文件的一致性,确保源头围栏坐标、路线规划、消纳信息等基础数据准确无误,避免因基础信息错误导致联单生成异常。
19.3应急处理通道:针对临时审批、路线调整等特殊情况,开通快速审批模块,确保新增或变更信息1小时内录入系统,电子围栏及电子清运证同步更新,保障联单生成不受阻。
第五节 长效化管理职责
20.各区(县)人民政府、甘泉堡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日常监督管理、违法查处,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的指导监督等工作。统筹本辖区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林草、水务、生态、城管等部门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方案编制和实施;积极推进属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联审联批,监督处置企业规范运营。
21市城管局: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治理、监督检查、考核以及行政处罚的督促指导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协调指导跨区建筑垃圾案件查处;收集和报送全市建筑垃圾治理情况,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负责起草、制定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引进和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和全类别建筑垃圾处置企业。
2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耕地、农田、征迁、征收储备土地等区域日常监督管理,涉及其他部门违法违规案件及时移送或联合查处;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场所选址建设点位;做好符合规划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23.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减排。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处置房屋装修建筑垃圾。负责建筑垃圾整治工作源头管控,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内建筑垃圾运输 车辆的监管,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制度。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推进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
24.市发改委:负责权限内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重大项目的审批工作,配合行业部门及区(县)争取中央预算内、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上级资金,助力项目建设。
25.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交通违法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侦破查处违法倾倒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合理规划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线路,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秩序。
2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纳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录内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
2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本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源地违法倾倒建筑垃圾及整治工作;对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依法进行审批,加快推进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28.市水务局:负责河道、水库、湖泊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日常检查、监管、违法查处等整治工作,以及水利工程等涉水工程的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的监督管理。
29.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各区(县)、甘泉堡对涉林地和草原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职权依法查处违法倾倒建筑垃圾及整治工作,案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及时移送案件线索,监督处理结果;对消纳设施建设涉及占用林草地的审批,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推进建筑垃圾消纳项目建设。
30.铁路部门:负责铁路管辖区域以及铁路工程等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的日常监管工作。
31.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履行建筑垃圾行业监督管控责任,防止建筑垃圾乱倾乱倒造成环境污染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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